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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一:食品安全體系改革須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改革是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革除舊體制的弊端,將舊體制向好的方向調整。因此,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求,適時進行改革。
英加等七國曾經是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的效仿者,然而,社會發展中呈現的一些問題,促使這些國家決定對原有的食品安全體系進行改革。現在美國反過來擬向這七國學習,這說明他們的改革確有可借鑒之處。
啟示二:食品安全體系改革須符合本國的實際情況
英加等七國國家食品安全體系的改革有共同之處,即統一立法,整合資源,統一監管機構。但在具體操作上,各國有自己的特點。
丹麥通過改革,成立了一個新的職能機構,幾乎集中了全部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而德國成立的新機構,則是個協調組織,其職能是領導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指導聯邦州政府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法律。在愛爾蘭,將新的食品安全機構置於國家衛生與兒童部之下,並將其他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劃歸該機構統一行使。
啟示三:食品安全體系改革須講成效
食品安全體系改革的成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評估:一是提高效力,保証食品安全監管的一致性,讓消費者及時獲得准確的、可靠的、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二是提高效益,合理利用食品安全的監管資源,用有限的資源獲得最大的效益﹔三是實現保護公眾健康和國際食品貿易的“雙贏”。
目前,我國正在加強食品安全體系的建設,研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改革經驗,相信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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