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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一月之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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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律,是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法律專家評價說,制定物權法主要目的就是“構建完善的私有財產保護法律制度,依法保護私有財產,促使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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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規定,使私有財產權上升為憲法權利。“私產入憲”被認為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重要事件。隨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二審、三審、四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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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專門增加條款,規定企業主管人員以無償轉讓或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等手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企業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和集體企業嚴重虧損、倒閉的,將依照不同情況,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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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審議稿進一步強調要將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同時又強調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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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物權法草案五次審議稿專門增加條款,明確了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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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草案六審稿把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把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作為基本原則寫入總則,使草案關於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更加准確體現了對基本經濟制度的堅持和維護和對正確的政治方向的堅持和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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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物權法草案第7次審議。草案明確規定: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並且突出了對國有資產的保護﹔草案順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堅持平等保護一切市場主體﹔同時,草案明確保護合法財產,打擊非法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