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 2008年01月02日14:54

 
 


“‘紅頭文件’評點欄目”征集報道線索

        為了推進依法行政,提高“紅頭文件”的質量,《民主政治》周刊今天起推出專欄《“紅頭文件”點評》。該欄目以記者調查與專家評點相結合,既監督問題“紅頭文件”,又宣傳有借鑒意義的“紅頭文件”。歡迎廣大讀者提供報道線索,並附相關証據。 [我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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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梁園區教育局的文件:向學生借錢還債

  焦點:“建校費”竟然收了10多年

  2007年12月10日,河南商丘市民林女士告訴記者,她的小兒子李山(化名)在商丘市第七中學讀初一,12月5日孩子向她要了300元錢,說是學校要同學們交“建校費”, 等學生初中畢業后再退還。這時林女士突然想起,大兒子幾年前在這所中學讀書時也交過這筆費用,而且學校從來沒有給開過任何正規收據。

  於是,心存疑慮的林女士開始通過在當地教育系統的熟人了解這項收費,結果讓她大吃一驚,“建校費”竟然收了10多年都沒人管!林女士說:“交多少錢是小事,關鍵是我覺得這種費用收了這麼久,卻連個說法都沒有,很不合理。”

  “我們向學生借款是有文件依據的”,林女士得到了當地教育部門這樣的回答,並看到了三份文件:一是中共商丘市委(現梁園區委)文件(市發[1996]19號)《關於多渠道籌借教育經費的決定》規定:對市區各中小學在校生進行借款,畢業離校時一次性還款。二是按照商丘市教育籌資委員會(市教[1996]1號)《關於對市區中小學在校生實行借款制度的具體規定》,向每生借款300元。三是商丘地區行政公署會議紀要(現商丘市政府)([1996]8號)的相關規定。

  調查:借新生的錢還老生的賬

  學生家長願意交這筆錢嗎?為什麼學校要收“建校費”?錢都收去干什麼了?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走訪。

  對於學校長期向學生收取“建校費”,盡管受訪的學生家長們一致認為不合理,但他們並不打算向學校“討說法”。一位姓李的家長表示“習慣了”,孩子從上幼兒園到初中,“不知交了多少冤枉錢,而且有些是中央反復強調不讓收的。但天高皇帝遠的,收了就收了,誰又能咋的?”

  還有不少家長擔心,“如果把學校惹惱了,孩子就沒辦法好好學習了。”

  採訪中記者還發現,向學生收取“建校費”的並非隻有商丘市第七中學,商丘市六中、八中,商丘市前進小學等學校,也正在向學生收取300元的借款。

  商丘市第七中學校長翟衛華表示,“借款”是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收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1996年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時遺留下來的問題,並且收的錢也不會留在學校,而是上交到區教育局。

  翟衛華還說,借的錢都開有借條,等學生初三畢業時連本帶息一起還。他們學校初一學生共240人,目前交錢的有100多人。

  根據翟衛華出示的一份借款單據顯示,借款原因是“改建、擴建中小學”。

  對此,梁園區教育局局長李文韶表示,向學生借款300元一事是他給城區3個初中、10多個小學校長布置的任務,在遵循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向每個學生借款300元錢交給區財政,還10年前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欠款。對家庭特困學生免予借款。

  據李文韶介紹,1996年,為使梁園區通過省“普九”檢查驗收,當時向城區中小學在校生借款800多萬元,給幾所中小學建教學樓,順利通過了省“普九”驗收。從那一年開始,梁園區教育系統就開始年年借款還債,借“新生的錢還老生的賬”,一直持續到今天。目前“普九”欠款還有700多萬元,每年向城區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新生借些錢,區財政再給補貼點,然后還畢業生的錢。

  “我們向學生借款是有文件依據的。”李文韶所說的文件依據,也就是林女士見到的那3份文件。

  就梁園區教育局向學生借款一事,商丘市教育局監察室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說,2002年,他們曾經查處過一個和梁園區教育局借款類似的案件,當時是按非法集資處理的。

  這位負責人說,關於梁園區教育局向學生借款300元的事情,以前也有學生家長向他們反映過。他們也通知過該區教育局,讓他們停止這種借款行為。目前全市隻有梁園區在收取。10年前有關部門下發過相關文件,但這些文件應該已經廢除了,不過有關廢除文件的証明他沒有找到。

  后記:

  記者發稿時,商丘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來電表示:梁園區委、區政府得知向學生借錢還債的情況,連夜召開緊急會議,責成相關單位全部退還學生借款,以后不再收取。對此,本報將跟蹤報道。

  評點:“借款文件”不是合法行政

  國家行政學院副研究員宋功德

  評點專家:姑且不論學校通過向學生借款這種方式通過“普九”驗收,顯然違背義務教育的制度與精神。僅就借款行為本身而言,至少暴露出兩方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發生於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借款行為是有瑕疵的。學校規定家庭貧困的學生可以免予借款,這就確立起一種以必須答應借為原則、以學校可以不借為例外的強制借款制度。學生在是否同意借、願意借多少、要求校方多長時間還款等實質性問題上,並無選擇權和發言權,隻能由校方說了算。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行為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原則。顯然,學校的做法與這些原則相悖。

  第二個問題,也是更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在學校與學生借款關系的背后隱藏著一種非法的行政集資關系。學校貫徹教育行政部門的意圖向學生借款,並將所借之款交給前者,學校在這種非法集資關系中充當的隻是一種中介。行政法治原則要求,無法律則無行政,對於行政行為來說,“法未授權即不可為”。在本案中,教育行政部門據以“借款”的僅僅是三份規范性文件,並沒有獲得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授權,因此,這種非法集資行為違背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的“合法行政”要求。

  綜上,學校不但應當停止借款行為,並及時還清所借之款,相關部門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文件,不再為非法集資提供制度性借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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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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