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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離”:請立法及時跟上改革的步伐
  2008年08月07日08:18 【字號 】【留言】【論壇】【打印】【關閉

  

  雖然房權和地權在法律規定上是一致的,但在城市房地產開發實際操作中的分離,令人們的房產權始終處於不安的境地:外資企業富田公司的7年房地分離怪現象,為此作了一個典型的注解。(7月21日民主與法制時報)

  其實,富田公司的處境只是“冰山一角”。在地方的發展中,土地的作用功不可沒,以土地作為招商引資的方式成為各地改革開放后發展地方經濟的最主要途徑。可以說,“房地分離”現象不僅對所謂的“蘇州模式”提出了挑戰,更對中國目前嚴格的土地政策提出了挑戰。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搞建設,但興辦集體企業除外。而外商到內地投資,顯然是為了尋找合適的土地和廠房,這種情況下地方要想留住外資,唯一的辦法就是將集體企業的廠房入股以從形式上規避法律。但由此帶來的后果是,廠房雖然入股給了合資公司,但是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卻仍然屬於原來的集體,這便從一開始就造成了房屋、土地分離的困境。

  顯然,這種“房地分離”現象只是地方為了改革獲利而採取的權宜之計,其弊端是既規避了法律規定而造成國家法治權威的流失,同時也將農民的利益和外資企業的權益置於無保護的危險境地。雖然短期內為地方的改革發展贏得了資金收益,但卻容易從根本上摧毀外商投資的預期心理,破壞當地的投資軟環境。如何解決“房地分離”,已經成為一些地方在改革發展中必須盡快解決的難題。

  然而,地方政府卻很難妥善解決上述難題,因為其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國家法律的制約,否則,守法的地方政府隻能空望外資而興嘆了。因此,解決此類問題必須謀求國家層面的立法修訂,從制度上為地方的改革發展進一步鬆綁。經過這些年的改革,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是不爭的事實,由於現行法律的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大多以私下的、間接的、非正常的途徑和方式進行流轉。與其讓地方這般絞盡腦汁地規避法律謀求正當發展,不如從立法上徹底鬆綁,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出租、轉讓的條款,制定規范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條文。這樣不僅有利於規范目前的土地市場,也有利於保障合資雙方權益,更重要的是能夠破解地方不得已損傷法治權威以謀求權宜發展的窘境,重塑地方投資法治環境。(傅達林)

 

(責任編輯: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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