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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探秘
記者 袁婷 
  2008年08月07日09:00 【字號 】【留言】【論壇】【打印】【關閉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是奧組委最早設立的職能部門之一,承擔著為北京奧組委和奧運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能。在外界眼中,這個承擔著重任的部門卻顯得格外神秘。在北京奧運會即將開幕之際,本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副部長劉岩。

站崗放哨

    7月30日晚,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第一次帶妝彩排在“鳥巢”舉行。而此時,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副部長劉岩正在辦公室裡值班。他要值一個通宵夜班,疲憊時就在辦公室的沙發床上休息一會兒,第二天還照常上班。但劉岩臉上並不見倦意,身上那件紅色T恤衫襯得這位年過五旬的副部長面容生動、精神矍鑠。

    “有人評價說,奧組委法律事務部是為奧運會保駕護航,我覺得這樣說不准確,應該說是為奧運會站崗放哨。”劉岩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的專訪,以這樣的俏皮話開場。他說,法律事務部是奧組委的后方服務部門,主要工作就是為北京奧組委和奧運會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解決法律問題、辦理法律業務。

    北京奧組委成立之初,法律事務部的“崗”就開始站了,甚至在奧組委成立前的籌備階段,法律事務部已經開始預備“站崗”。北京申奧成功不到一個月,北京奧組委籌備辦公室就設立了法律事務組,這是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的前身。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奧組委成立時,法律事務部成為北京奧組委的首批內設機構。

    這個背景介紹看似平常,但裡面卻蘊含著北京2008奧運會的兩個“創舉”。第一個創舉是北京奧組委獲得事業單位法人身份。在此之前,我國承辦和組織過眾多國際國內大型經濟、文化、體育活動,但沒有一個活動組委會具有法人資格。北京奧組委獲得事業單位法人身份,對內向國務院負責,對外向國際奧委會負責。這解決了北京奧組委法律主體資格問題,為處理龐雜的法律事務提供了前提。

    第二個創舉就是在承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時,在組織機構中專門成立法律事務部門。劉岩介紹說,在我國承辦的亞運會、世界大運會和全國運動會中,組委會裡都沒有法律事務部,甚至兩屆北京奧申委裡也沒有設立法律事務部門。在此之后,廣州亞運會組委會、上海世博會協調局都借鑒了這個經驗。

    這兩個創舉並不偶然。2001年北京奧組委成立時,我國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辦奧運”成為時代的要求。而國際方面,國際奧委會作為一個非政府組織,它也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奧運會舉辦中涉及的眾多問題。

    劉岩經歷了兩次北京“申奧”,后加入北京奧組委工作至今,他說,有這種經歷的人在奧組委不超過10個。

    最初,劉岩面對的情勢可不像說起來那麼輕鬆。北京成功申奧之前,國內幾乎沒有展開奧林匹克法律事務,也沒有專門的研究人員。到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工作之前,劉岩所在的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裡也沒有人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更艱難的是,當時不僅缺乏國內奧運法律事務研究人才,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出門“取經”的想法也難以實現。由於奧運法律事務多牽涉保密事項,因此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能與歷屆奧運會組委會進行切磋的范圍和程度都很有限。
    
不是“霸王條款”

    當時的情形,劉岩總結成“理論准備不足,實踐積累貧乏,人才儲備稀少”。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的工作就起步於這樣的平台。最初法律事務部隻有5位專職工作人員,卻要處理大量繁雜的法律事務。

    法律事務部的工作內容,包括研究同奧組委工作相關的法律問題、監督落實《申辦報告》和《主辦城市合同》、歸口管理合同事務和知識產權事務及其他法律服務、配合境內外司法機關處理侵權行為、處理訴訟及仲裁事務、組織起草和編撰整理相關法律文件。

    在法律事務部所處理的大量工作中,最繁重的兩項內容是合同業務和權益保障。法律事務部為此專門成立了合同監管處和權益保障處。

    在北京奧運會籌備過程中,幾乎沒有不涉及合同業務的領域。劉岩說,悉尼奧運會時,悉尼奧組委大概簽署了上萬份合同﹔雅典奧組委也簽署了幾千份。到目前為止,北京奧組委簽署的帶有奧運特點的合同(不含奧組委人事合同)已有數千份。這裡面既包括知識產權、廣播電視、贊助、特許經營,也包括工程建設、技術、市場開發、採購等。

    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管理合同有一個要點,官方說法是:將奧林匹克規則通過合同約定來實現義務傳遞。劉岩解釋說,北京奧組委對國際奧委會作出的承諾有賴於社會各界特別是北京奧組委合同相對方的認可與執行。但北京申辦奧運會與中國加入WTO的情形不同,社會各界對WTO規則有充分了解,但對奧林匹克規則了解不夠。因此,北京奧組委需要通過訂立合同,將合同義務傳遞給相對方,這是防范和化解奧組委法律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

    北京奧組委簽訂合同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但卻因一個細節被個別人批評為“霸王條款”。這個細節就是奧組委所堅持的社會責任條款。劉岩說,勞工條款、環保條款都屬於社會責任條款,北京奧組委要求合同相對方承諾遵守相關社會規范,這也是出於防范法律風險。奧組委不能與“血汗工廠”簽約,不能與污染企業簽約。(來源: 民主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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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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