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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被提請繼續審議

2013年04月24日10:1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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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明確特種設備的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今天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進行再次審議。草案對特種設備范圍予以進一步明確。

  原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設備、設施。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進一步明確本法調整的特種設備的范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確保法律規定得到切實執行,同時為以后的立法留有余地,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增加經營者使用者責任規定

  今天提請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增加了對特種設備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安全責任的規定。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進一步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

  減少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

  今天提請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減少了相關行政許可項目。

  原草案規定,從事特種設備檢測、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的有關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資格。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應當進一步減少行政許可事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精神,對草案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作了認真梳理,本著不增設新的行政許可的原則,建議保留從事檢測的專業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從事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規定,刪去有關可以委托進行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和相關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規定。

  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登記注銷

  今天提請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刪去了原草案規定的有關特種設備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后可以繼續使用的規定。

  原草案規定,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特種設備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變更使用登記証書后,方可繼續使用。一些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應當強制報廢而不允許繼續使用﹔一些地方建議,對報廢的特種設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其功能,防止其繼續使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辦理使用登記証書注銷手續。”同時刪去相關條款有關特種設備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后可以繼續使用的規定。

  安全監管人員應當依法履職

  今天提請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進一步加強了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監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以下規定:一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中的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二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三是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者重復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檢驗。四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加大處罰力度明確實施主體

  今天提請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完善本法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加大對一些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明確實施處罰的主體。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對草案有關條文規定為違法行為,但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增加相應規定。二是區分一些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對處罰幅度等作相應調整。三是明確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朱磊)

(責編:王煜(實習)、田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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