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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四大看點

2013年04月25日08:26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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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這意味著在我國實施已經近20年后,隨著人們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的巨大變化,這部法律的修改進入實質階段。

  如何規范和保護“網購時代”消費?怎樣確保消費者信息安全?產品質量不過關,退貨是否順暢?消費者維權“舉証難”何時了?這些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看點一:法律將對網購欺詐說“不”

  隨著信息技術發展,網購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於這種消費方式不易辨別商品真實性,投訴的數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門和消協2012年受理的申訴投訴量看,涉及網購的申訴投訴數量居首位,超過全市服務類申訴投訴量一半。

  對此,草案作出規定首先是要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

  在保護網購消費者選擇權方面,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律專家胡鋼評價說:“草案規定商家有完整、如實告知的義務,對網購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后期選擇權的規定比現行消法更細。”

  針對網購商品七日內退貨的規定,胡鋼介紹,七天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這一規定符合國際立法慣例。

  在保護消費者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方面,草案規定當網絡交易平台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台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胡鋼認為,這一規定加大了網絡交易平台商的責任,保障了網絡消費者的權益,是“重大突破”。

  但針對目前網購交易中70%來自“個人”對“個人”交易的現象,如何規范賣家行為,這次修改並未體現。胡鋼說:“非現場購物不僅要強調契約自由還要講公平正義,應該嚴格用經營額或代售商品的數量加以區分是否屬於商業行為,以確保這類消費者的利益。”

  看點二: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擅自泄露

  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目前普遍困擾消費者的一個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實踐中有的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此,草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並確保信息安全。

  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胡鋼指出,目前很多領域都存在把獲取的消費者信息與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許可的不良現象。雖然侵權責任法已將隱私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這次草案的修改細化了消費者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久前通過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一脈相承。

  看點三: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約束

  商品的服務和質量,關系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証商品和質量的有效措施。

  據此,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現行消法沒有規定“三包”的具體天數。這次草案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收貨之日起七天內,消費者仍可以不符合質量要求解除合同,擴大了退換的條件。

  不過邱寶昌認為,草案還應該進一步明確,退換貨若產生其他費用,如交通運輸費用等,經營者還要承擔相應費用。

  看點四:缺陷商品,消費者或將不再“舉証難”

  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感覺,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維權難,維權成本高,有時候“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舉証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証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証責任。”

  邱寶昌評價說,這樣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証責任進行了倒置,消費者就不再用自己舉証了,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也可倒逼經營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質保証上來。(記者常志鵬 崔清新)

(責編:張雨、田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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