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
2013年08月28日10:0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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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保障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強化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等修改引人關注。
焦點一:
強化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
【背 景】一喝就瘦的減肥茶、一貼就能提高視力的眼貼、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虛假廣告充斥各種電視、廣播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二審稿強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稿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也將負連帶責任。
分組審議時,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徐建中建議,增加通過電視購物平台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的保護條款。
他說,有些電視台對廣告的內容根本不審查,廣告欺騙了消費者,電視台根本不承擔責任,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焦點二:
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
【背 景】今年4月進行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受到輿論普遍肯定,認為這樣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存在因網購環境尚不成熟、惡意退貨等影響經營者利益的現象。
草案二審稿明確了幾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同時明確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玲蔚說,“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在具體操作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和糾紛。比如,如何確定收到和退回貨物是一致的,是否有損壞,是否已經打開過、使用過?建議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要保護經營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焦點三:
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背 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莫文秀表示,考慮到某些商品或者服務(如機動車),由於缺陷可能對人身或者財產造成嚴重危害,而法律條文未對經營者應該採取有效的消除危險的措施而不採取的行為進行制約,故建議細化此類制度的規范,並在法律責任承擔部分增加類似規定:“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消除危險措施而未採取,造成的消費者人身或重大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不高於消費者實際損失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最低賠償限額不低於一萬元。”
焦點四:
明確消費者協會公益性職能
【背 景】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具有公益性,政府應當對其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在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姚勝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隻可以由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可能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建議適當擴大范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政奎則認為,應當明確消費者協會相應的責任,現在消費者協會不作為的現象比較普遍。所以對於不能履行職能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也應進行相應的處罰,應該增加此條款。
焦點五:
虛假宣傳等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
【背 景】違法經營、制造售賣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種種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背后,一個重要原因是誠信以及相關制度的缺失。
草案二審稿提出,保護消費者權益要體現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精神,除規定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外,還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說,對假冒偽劣產品應重典治理,提高其違法成本。從目前的修改稿來看,這方面體現得不夠,沒有體現重典治理的基本原則,很難遏制住違法行為。在這個問題上不能手下留情。(毛磊 徐雋)
(責編:李楠楠、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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