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標法三大看點:注冊更便捷·競爭更公平·處罰更嚴厲
2013年08月30日15:3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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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這也是商標法自1982年制定以來第三次修改。
新版商標法針對當前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侵犯商標權屢禁不止等問題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調整,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首次明確商標注冊審查時限 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
我國年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標審查能力卻長期相對滯后,審查周期一度超過三年,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
盡管近年來工商總局商標局通過採取多種臨時措施提高了審查效率,大大縮短了商標審查周期,但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未對商標注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針對這一情況,新版商標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商標新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不予注冊復審審理期限、駁回復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復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
“這不僅使社會公眾對辦理商標各項業務有了一個明確的時限預期,也為商標登記部門合理配置商標審查資源,構建規范高效的商標注冊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說。
此外,新版商標法還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增加了“一標多類”的商標注冊申請方式,開放了商標注冊的電子申請,增加了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序等,這些都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
禁用他人注冊商標作企業字號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經常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等違法行為達到侵佔他人商譽、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等不正當競爭目的,嚴重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積極性,降低了市場效率和活力。
以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就是當前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新版商標法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此外,新版商標法還作出一系列規定,力求在商標的注冊、使用等環節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禁止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禁止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等。
“這些都將有利於營造公平有序、和諧誠信的市場秩序。”許瑞表說。
法定賠償上限增至300萬元 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加大
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為進一步遏制商標侵權行為,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新版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新版商標法還根據非法經營額的不同,提高了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增加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等。
“在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著力減輕權利人的舉証負擔。”據許瑞表介紹,針對實踐中權利人“舉証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新版商標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記者張曉鬆、劉墨揚)
(責編:李楠楠、田興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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