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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城管小販被執行死刑

2013年09月26日06:4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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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沈陽9月25日電 記者霍仕明 見習記者韓宇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遼寧省沈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2009年11月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訴人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建議二審法院綜合案件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於2011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核准夏俊峰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履行職務的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沖突。事后,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到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沖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腹部一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沖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宣判上述裁定后,夏俊峰在沈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夏俊峰居住地的社區人員也旁聽了宣判過程。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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