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2013年09月26日06:4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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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已矣,來日可追。曾經牽動人心的夏俊峰案已塵埃落定,從中我們得到的最大啟示是生命不可蔑視,法律必須尊重
燁泉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遼寧省沈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夏俊峰案是近年來城管與小販大戰中一個非常極端的案例。2009年5月,在沈陽風雨壇街路口擺攤的夏俊峰夫婦被城管查處,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勤務室接受處罰。在此期間,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沖突,夏俊峰持刀行凶,導致兩名城管死亡、一名城管重傷的嚴重后果。2009年11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后,夏俊峰提出上訴。2011年4月3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由於媒體的報道,此案受到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同情夏俊峰的聲音一度很高,特別是在我國當前這種特定的城市管理社會生態中,人們的感情天平會更加自然地偏向於作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人們期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會給夏俊峰一線生機,但法理昭昭,不為情動。對於每每以情感為判別取向的社會心理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司法的邏輯永遠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所以,我們不妨理智地對案件的一些基本問題做一番冷靜的梳理。
此案從發案到最終夏俊峰被執行死刑,歷經4年多時間,而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中間經過長達兩年多時間。如此漫長的時間至少說明各級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的態度是非常審慎的。事實是否清楚、証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定案的基本標准。相信如果沒有對案件每一個細節、每一個証據、每一個事實、每一個疑點的反復論証、反復核實,沒有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會最終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要准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准,確保死刑隻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証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該意見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尊重生命、尊重法律的基本精神。而夏俊峰的死刑核准就是在這樣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背景下作出的裁定,所以,我們更有充分理由相信各級司法機關,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在對案件事實和証據進行了全面充分的考量后得出的結論。
很多網民,甚至個別律師認為夏俊峰不該被判死刑,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在執法人員的辦公室,夏俊峰受到了毆打,所以他的行為應該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但是我們看到,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証實,除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外,沒有証據証明夏俊峰受到毆打,而且他本人身上也沒有足以証明他被毆打的傷痕。相反,經過法醫鑒定城管人員身上的傷卻並不是在運動狀態下形成的,也就是說,城管人員並不是像夏俊峰所描述的那樣是在與他打斗過程中被亂刺而死的。法院的判決必須用証據說話,而不是憑感情。
這裡特別要指出的是,你捅我一刀,我必還你一槍的“以暴制暴”,絕不是一個法治國家的正常形態。正是因為有這種“以暴制暴”的不健康社會心理,才會使城管與小販之間的矛盾沖突從貓捉老鼠的游戲,上升為流血的混戰,也才會有在這一場場輸贏不定的大戰中,人們的心理天平不斷地在小販與城管之間搖擺不定的現象。如果說要同情的話,我們是否可以在同情夏俊峰之余,也把一些同情留給那兩名死去城管隊員的家人,他們的妻兒老小也一樣在痛苦中掙扎,也一樣在期望著法律能還他們一個公道。
當然,這個案子之所以令人如此糾結,其根本還在於我們現行城市管理的制度和理念還存在問題。此案的悲劇是否能夠成為推動城管制度改革的一股力量呢?
死者已矣,來日可追。曾經牽動人心的夏俊峰案已塵埃落定,從中我們得到的最大啟示是生命不可蔑視,法律必須尊重。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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