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合同有效 銀行無權反悔
2013年10月16日06:3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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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人民銀行通知能約束儲戶嗎?
作為內部文件,它隻適用於央行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縱向行政關系,而不適用於銀行與百姓之間的平等民事關系
記者:央行叫停辦理長期儲蓄的通知究竟屬於什麼性質?能否約束儲戶?
劉俊海:央行的叫停通知是央行根據當時的金融形勢出台的一個內部文件,其目的在於加強對銀行業開展業務的管理指導,具有行政監管的效力,是金融行政機構對金融單位進行行政監管的規定。但是,它隻適用於央行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縱向行政關系,而不適用於銀行與老百姓之間的平等民事關系。有些銀行人員把縱向的行政關系和橫向的民事關系混淆起來,這顯得有些不厚道。
記者:我注意到,央行發布的長期保值儲蓄存款的公告僅提到3年、5年、8年三個時限,既沒禁止更長期限,也沒有允許更長期限。那麼,各家銀行辦理的超出三個時限的如24年的儲蓄存款是否違規?
劉俊海:法無禁止即可為,不禁止就是合法。更何況公告不是法律法規,即使禁止了,對儲戶也沒有約束力。公告也就是調整縱向行政關系的一個部門規定,對橫向關系沒任何影響。
王雷:央行的公告,不能完全界定為部門規章,但可以確切地肯定它不是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央行叫停的通知,以及建行分行的通知,也就是內部文件,其效力低於公告,更不是強制性的法律法規。
儲蓄合同是否有效?
無論依據當時的民法通則還是現行的合同法,儲蓄合同效力都沒問題。當時的經濟合同法隻調整法人之間關系,它否定不了儲蓄合同效力
記者:儲戶能否依約取得相應的本息,關鍵在於儲蓄合同是否有效。您怎麼看合同的效力?
王雷:即使銀行違反央行公告,也不涉及其與儲戶訂立的儲蓄合同的法律效力。央行的公告以及叫停通知,不屬於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現行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儲蓄合同是有效的。
劉俊海:儲蓄合同是否有效,要從法律上判定。我注意到,銀行業協會表示,根據1982年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儲戶手中的超長期儲蓄違反了央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屬於無效儲蓄合同。我想強調的是,當時經濟合同法第2條規定,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經濟合同法調整的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老百姓與銀行之間的民事合同,根本就不受經濟合同法的調整,而是適用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否定不了儲蓄合同的效力。
不管是依據當時的民法通則,還是依據現行的合同法,儲蓄合同的效力都沒問題。
銀行單方公告能解除合同嗎?
解除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雙方約定解除﹔雙方協商一致。銀行想通過單方公告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想當然
記者: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觀點認為,央行的叫停通知是銀行所始料未及的,可以認為是不可抗力。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王雷:央行關於辦理長期儲蓄存款的公告,發布於銀行與當事人訂立儲蓄合同前一年。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知道上級主管機構發布的公告內容,銀行在訂立合同時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后來的叫停通知不屬於“不能預見”,不構成不可抗力。也就是說不存在“不能預見”合同違反上級規定的問題,更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問題。
劉俊海:沒有任何不可抗力的因素,央行的通知、公告不能成為不可抗力。
記者:銀行能否單方解除合同?銀行稱已通過廣播等形式播報停辦通知,盡到了告知義務,其能否免責?
王雷:銀行想通過單方公告的方式來解除合同,這是其想當然。合同的解除,一是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二是雙方約定解除,三是雙方協商一致。從事發過程看,銀行並無單方解除權,也沒有與儲戶約定解除,更沒有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銀行自稱解除是沒有效力的,顯然屬於違約。
糾紛如何解決?
既然合同有效,銀行就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分不少地向儲戶支付本息
記者:您認為這一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王雷:既然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劉俊海:契約精神和物權神聖精神是市場經濟的兩大基石,對公民合法財產保護的精神要弘揚。在處理儲蓄合同的問題上,我們要尊重歷史。當年,國家號召保值儲蓄,銀行攬儲。從道德評價角度看,儲戶支持了國家經濟建設,把錢存到銀行,國家回籠貨幣,有錢放貸,不能否認儲戶對社會作出的積極作用。合同約定的本息必須兌現,這是契約精神。如果銀行出爾反爾,說了不算,金融機構公信力從何談起。涉案的銀行應當及時足額兌付儲戶盛忠奎本息22萬元,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
記者:這一事件折射出什麼問題?
劉俊海:這一事件反映出的問題是,金融機構不誠信,也可能滲入到實體經濟,導致誠信危機。大家看到銀行都不誠信,就想自己為什麼要講誠信,借了銀行的錢也不會主動還,這是很可怕的。國有銀行帶頭違約,給誠信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小。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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