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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和服務實行舉証責任倒置

2013年10月31日06:47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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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畫/高岳

  □本報記者朱寧寧

  保護消費者權益從個體看是在維護私權,但當一個個個體集聚起來形成群體的時候,就屬於公益范疇,涉及消費者集體利益——也就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消費維權實踐情況,確立了新的維權理念,完善了相應的制度設計,強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進一步發揮消協作用

  背景: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在時間、精力、經濟實力、專業知識等各方面處於明顯弱勢,單個消費者維權面臨很大困難。為解決消費者個人維權難的問題,新消保法充實了消費者協會的力量,進一步發揮其作用,通過組織力量幫助消費者依法維權。

  新法: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點評: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姜天波指出,為解決消費者個人維權難的問題,新消保法重新界定了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性質,即依法成立的為全體消費者服務的履行法定職能的公益組織。它沒有會員、不收會費,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護性等特點,與一般的社會團體有本質區別。新消保法在充分考慮消協成立30年來維權工作的情況以及近些年來消費維權過程中特點的基礎上,對消費者維權工作以及職能進行了重新界定,對其賦予了一些新職責:一是在首項職責中增加了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的職責﹔二是增加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和強制性標准職責﹔三是修改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職責﹔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訴訟職責。應當說,從法律制度層面上保証了下一步各級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為消費者協會的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針對新消保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姜天波進一步解釋說,消費者協會正常履行職能,通過開展比較試驗、調查研究等方式,獲得客觀公正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向公眾介紹、向消費者提供不在法律禁止范圍。以公益的形式介紹商品,是消費者協會組織本身一項重要的職責,也是消保法賦予消協的職責。向消費者提供客觀消費信息,不僅方便消費者科學合理選擇,也有助於更好地擴大消費,促進市場良性發展,對於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從消協組織本身來講,下一步將根據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嚴格要求各地消費者協會在做比較試驗的時候,繼續堅持不接受任何企業的捐贈,不向任何企業收取費用,爭取政府財政支持,真正把比較試驗做得讓老百姓滿意、放心,落實好新消保法的各項規定。

  建消費公益訴訟制度

  背景:公益訴訟是特定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當具有三種能力:第一,具有較強的訴訟能力,確保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第二,具有支付律師費、案件受理費、司法鑒定費等項開支的能力﹔第三,具有賠償能力。譬如申請財產保全,敗訴后要承擔因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因此,新消保法對公益訴訟主體作出一定限制,否則,公益訴訟主體過濫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新法: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指出,目前,很多國家把賠償訴訟排除在公益訴訟之外,比如歐盟在消費者領域主要是確認之訴、撤銷之訴更多一些。我國不一定完全效仿歐盟的做法,特別是大規模的、受害人不特定的、小額分散性的這些損害賠償之訴,讓消費者自己去主張,成本太高,他們不會有積極性,但又的確造成了損害,所以還是應該把它納入到公益訴訟范圍內。

  吳景明進一步指出,公益訴訟在不同國家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像歐盟,特別是德國,就特別慎重,主體是特別明確的。但在美國就又不一樣了,美國的公益訴訟是任何律師都可以單獨提出來,在美國已經形成一種訴訟產業了,律師從整個訴訟費的賠償額當中提25%到30%,所以這是一項很好的收入。我們國家不採取美國那樣的制度,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提起,要賦予特殊的主體,避免形成濫訴。具體什麼樣的案件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即使作出明確規定也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姜天波指出,公益訴訟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新民事訴訟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新消保法首次提出,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及省級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明確賦予消費者協會消費類公益訴訟的主體地位,進一步充實了消協的維權職責,實現了與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益訴訟制度的無縫銜接,細化了民訴法第五十五條在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實施內容,有助於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擴大消費維權效果。公益訴訟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消費者協會免費替消費者打官司。這不僅減輕了消費者的訴累,有利於解決消費者維權難,而且消費者協會並不從中分享任何利益﹔二是消費者協會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張進先指出,新消保法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為從根本上扭轉消費者維權難提供了法律支撐,不僅排除了消費者解決耐用商品等爭議的舉証障礙,消費者協會可以代表消費者起訴,方便了消費者維權,而且從實體上加大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也為人民法院解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強大武器。人民法院在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中,一要堅持重典治亂。全面貫徹實施新消保法的精神,正確運用舉証責任倒置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使不誠信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保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二要降低維權成本。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盡量減、緩、免其預交的訴訟費。三要提供訴訟便利。四要實現快審快結。

  減輕消費者舉証責任

  背景:目前,消費者維權難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市場缺誠信。經常出現消費者購貨退還難,索賠更難,交涉過程中經營者有的不認賬,有的拒絕退換,更談不上懲罰性賠償﹔二是訴訟舉証難﹔三是維權成本高﹔四是精力耗不起。為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新消保法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証責任進行倒置,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証責任,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這一規定有助於增強企業產品擔保責任意識,減輕消費者的舉証責任,對於實踐中消費爭議處理將起到積極作用。

  新法: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証責任。

  點評: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指出,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証,消費者在維權時要承擔舉証責任。但由於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消費者維權困難。部分省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實施消法辦法中作出過難以檢測、鑒定的,由經營者舉証的規定。新消保法總結地方立法經驗,借鑒國際有關制度,作出了有利於消費者的特殊情形下的舉証分配規則。今后,對於一些耐用的、技術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務,在六個月內出現質量瑕疵產生爭議的,舉証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張進先認為,實行舉証責任倒置,把本來應該由消費者的舉証責任合理分配給經營者,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証”的一般舉証規則,這對人民法院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將產生重大影響,提高消費者勝訴的幾率。因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舉証証明產品的瑕疵所在,但經營者對自己產品瑕疵卻比較清楚。實行舉証責任倒置,消費者提起訴訟后,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証據証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的,損害是由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

  張進先同時提醒消費者注意兩點:一是舉証責任倒置並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証責任。消費者應當舉証証明其向經營者購買了爭議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務,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二是除了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証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証責任。希望消費者一定要增強証據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証據。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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