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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車”套公益“外衣”營運 男子收費稱是乘客贈與

2014年01月17日06:47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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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是“愛心車”做好事還是“黑車”非法營運

  安徽省合肥市的栗某因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駕駛私家車送一名外地乘客前往火車站,並事先談好路費,被合肥市運管處以從事非法營運為由,予以行政處罰。栗某認為其中有“誤會”,稱其駕駛的是一輛“愛心車”,接送他人全部免費,講價只是“幌子”,是為了打消他人的顧慮。但合肥市運管處則認為,栗某的行為已經符合法律規定構成非法營運的全部要素。於是,栗某將合肥市運管處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經一審敗訴后,栗某提出上訴請求。

  究竟是“黑車”套著公益“外衣”營運,還是“愛心車”真的在無償做好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二審公開審理。

  上訴人:

  講價為打消乘客顧慮

  栗某稱,自己熱衷從事“愛心車”公益活動,每天用閑暇的時間免費接送打不到車的人。2013年7月1日16時許,他駕車在明光路附近被嚴某攔停。嚴某問他到火車站多少錢,他隨口報了15元。等嚴某帶著孩子上車后,他便告訴嚴某,自己送人是免費的。但行至火車站附近時,他的車被運管處執法人員攔停,被當作“黑車”處罰。

  合肥市運管處的代理律師則稱,當日運管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錄像、現場詢問,取証核實后確認,賈某在未獲得法定機關批准許可的情況下,與乘客約定路費,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栗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也作了陳述和保証書。在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的基礎上,2013年9月18日,運管處集體研究決定,依法向栗某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所以會和嚴某講價,是為了打消他的疑慮。如果說免費,他肯定不敢坐。”栗某說,自己已明確告知嚴某乘車免費,並在駕駛的車輛上張貼了免費乘車的字樣,已經向社會公眾作出了免費乘車的承諾,不能算作非法營運行為。

  栗某還對運管處取証行為提出質疑,稱現場錄像不完整,自己的陳述和保証也只是為了早日取車,並非真實意思表達。所以,運管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証人:

  雖免費仍會選擇付錢

  此案一審時,栗某向法院提供了乘客嚴某的書面証言,証明自己明確告知其是免費送客,同時還提供了6名曾坐過該車乘客的証言,証明其所開車輛不是“黑車”,是從事愛心活動的私家車。

  一審法院認為,栗某訴稱其不是進行非法營運的証據不足,依法不予採信,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時,栗某特意找到當日乘車的嚴某出庭作証。

  “因為沒有車願意去火車站,我等了40分鐘都沒有打上車,就招停了栗某的車,講好了15元的路費。”嚴某說,栗某后來又遞給他一張寫著免費私家車聯系卡,說送他去火車站不要錢。他問為什麼,栗某讓他看卡上的介紹。

  “如果到達目的地,你會不會給上訴人錢?”面對法官的詢問,嚴某回答說:會給。

  “我一天大概要接送三四十人,沒向任何人要過一分錢。但一些人自願給錢,我也沒辦法,這應該算作贈與。就本案而言,我的車沒把嚴某送到目的地就被攔下,嚴某沒給錢是事實,說明運管處執法不符合規定。”栗某說。

  運管處:

  是否收費非認定依據

  合肥市運管處的代理律師認為,栗某關於免費服務和贈與的說法不成立,因為從栗某一審提供的証人証言和二審嚴某出庭証言看,這些乘客最終都支付了或准備支付費用,說明栗某的免費送客與乘坐人員支付費用之間不是孤立行為,前后有關聯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兩萬元的,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說明最終是否收取所得並不是本案認定依據。

  “不管是現場錄像、現場陳述,還是証人証言,都說明上訴人與乘坐人之間有價格約定,從法律上已經符合非法營運的全部要素。”該律師表示,由此可見栗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程序合法,法院應駁回上訴人請求。

  “不管法院怎麼判,我認為自己做的是愛心事業,這個事實改變不了。”栗某在最后陳述時說。(記者 李光明)

(責編:陳芳(實習)、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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