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孩子處罰怎能和買贓車差不多
網絡販嬰波及全國,如何有效防范非法拐賣兒童引關注 在陝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修訂刑法中對收買兒童的免責條款
3月1日,華商報報道了特大網絡販嬰案主犯在西安落網的消息,再次引發公眾對拐賣兒童問題的關注。
近年來,採取哄騙、偷盜、強搶等拐賣兒童的犯罪發案數量明顯下降,部分地區收買兒童非法收養的現象屢禁不止,一些地方出賣親生子女及人販子收買並販賣此類嬰幼兒的現象較為突出。那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否也要“與時俱進”呢?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方市場的持續存在,是拐賣犯罪屢打不止的重要原因。”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戲曲研究院藝術總監李梅建議,應修改《刑法》,刪除對收買兒童的免責條款,從源頭打擊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
現有法律條文難遏制拐賣
作為一名母親,李梅長期以來一直特別關注非法拐賣兒童現象。3月1日,華商報報道了特大網絡販嬰案主犯在西安落網的消息,李梅說:“嫌疑人以民間收養組織的名義大肆在網絡上宣傳,實際在非法買賣兒童,給我們新的警示,面對網絡化、更隱蔽的拐賣兒童現象,我們能否進一步行動,從源頭上進行遏制?”
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該條第6款同時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李梅認為:“這在客觀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過非法交易的方式獲得兒童。”她建議,修改刑法,修訂“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在嚴厲打擊賣方市場的同時,從源頭上從嚴、從重打擊買方市場。
新生兒上戶口建議採集DNA
2009年以來,公安部啟用了“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和“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DNA數據庫”,雖對破獲嬰幼兒拐賣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撐,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兒童失蹤后,對家人進行採集,還無法有力防范嬰幼兒拐賣案件的發生。
“現在我們國家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但是16歲以下的孩子由於成長變化快,還不能辦理身份証,所以我建議能逐步完善兒童身份信息。”李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召開的陝西省兩會上,省政協委員、西北大學歷史學院副院長王新剛就曾建議,在新生兒上戶口時錄入指紋、採集DNA並全國聯網,以確保一旦兒童被拐賣后,通過人口搜索系統進行定位。由於DNA採集成本較高,她建議能先從被拐和拐入高發地區、社會兒童福利院等嘗試。
“目前我們國家還普遍存在民間領養渠道不通暢的問題,比如我想通過合法途徑到福利院領養個孩子,需要到社區、公安等部門開具很多個証明,有的地方還要登報公示,申領的程序也很復雜。”李梅說,這在客觀上為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提供了土壤。建議有關部門認真梳理民間領養的有關渠道,健全民間領養的保障機制,加大宣傳力度,使有領養需求的家庭從合法渠道領養。
專家看法
是否加重刑罰專家觀點不一
對於《刑法》第241條相關規定是否還符合現在的社會狀況,不少專家學者都曾發表過自己的觀點和看法。有的人認為應該“與時俱進”,及時予以修訂,但也有人認為,該條文的設立,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應做變動。
條文設立背景:考慮了對兒童解救的艱巨
刑法對拐賣犯罪的規定源於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刑法1997年修訂時,沿襲了這一規定。
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告訴記者,當初立法作出上述規定,是綜合考慮情、理、法的產物。“收買婦女兒童的一般都很窮,娶不到老婆或者想要男孩傳宗接代,不是弱勢群體就是歷史陋習的受害者,最初都沒有把他們當成犯罪人員,后來入罪了,但對他們處以重刑也不合適,立法者是考慮了情理和現實的。”
立法也考慮到對婦女兒童解救工作的艱巨。“有些村落,家族勢力很大,全村都保護收買人,阻撓警察解救,為了使解救工作順利好辦,也有考慮。”
反對重刑者:刑法調整不是一味地加刑
對於要求將收買一方像對拐賣一方同樣嚴打的呼聲,高銘暄表示反對,“拐賣是重罪,收買是輕罪,不能相同對待”。
“刑法第241條不能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也持同樣看法。他表示,他堅持的原因在於對現實公安解救工作的考慮,“其實跟綁架罪最低刑期下調是一樣的道理,保護被害人權利,現實中解救工作非常艱難,這是談判的一個砝碼,刑法調整不是一味地加刑。”
支持重刑者:懲罰性蕩然無存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平則持支持態度。在接受央視主持人白岩鬆採訪時表示,現在來看,這個規定對打擊買方市場確實有不利的方面,可以考慮進行適當的修改。隻要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反對人口販運國際合作與保護中心主任張志偉表示,很多人也知道收買被拐兒童是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司法事務中絕大部分收買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較輕微的行政處罰,懲罰性蕩然無存,犯罪成本很低,應該盡快加大對拐賣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認為,對於收買兒童的犯罪行為,處罰應當從嚴,如果是主動要求人販子去拐騙孩子,即使出於私自收養的目的,也應當以共謀的共同犯罪論處。聶立澤認為,無論怎樣,都不能把人視為商品出賣。
“建議通過立法,加大懲治‘買方市場’。”中國政法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羅大華教授認為,收買被拐兒童的現象主要發生在農村。一些鄉鎮政府、派出所尤其是自治村,甚至還在不同程度地參與到了其中,幫助掩蓋事實、上戶口等等。“默認也是一種保護和縱容。”
還有研究者指出,《刑法》的規定無形中使收買被拐兒童成了不會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為”。買輛贓車都會被罰款、拘留甚至判刑,可買個大活人的處罰卻輕得多,這自然難以從根本上打掉拐賣兒童的地下黑市。
綜合央視、《法治周末》等
尋親者說
記者專訪“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發起人張寶艷
被拐家庭多數變故找到后高興不起來
也許你不知道,在中國民間有著一支難以計數的尋親隊伍,有的人為了自己的孩子變賣家產,幾十年如一日地尋找﹔有的人不計報酬,隻為了能幫別人找到他們的孩子﹔有的人為了能讓更多人找到孩子,通過網絡發起公益組織,長期為之堅持。
今年53歲的吉林通化人張寶艷就是其中一位。她是目前國內最大的民間尋子網站之一“寶貝回家”網和“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的發起人。昨日,她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說,“這個社會什麼都能稱為商品,但人不行!即使不知道孩子的真實來源,也不能以撫養和關愛的名義收買兒童。”
“寶貝回家”網站是張寶艷和丈夫在2007年建立起來的,促使她做這件事的原因,是在1992年,4歲的兒子和外婆出游時不慎走散了。在接下來的幾個小時的尋找中,張寶艷心驚膽戰。孩子最終找到了,但這件事在張寶艷心中種下一顆種子。2006年,她辭去典當行經理的工作,專職辦尋親網站。2008年,她的志願者協會成立,至今已擁有全國3萬多名志願者。目前,這個公益組織已幫助772個孩子找到親生父母。
“772不是簡單的統計數字,每個數字背后都有一段艱難的尋親路。”張寶艷記得,2013年,一個叫羅參美的福建女子在他們的幫助下找到了親人,初來時,羅參美隻記得自己被拐時隻有五六歲,印象中家附近有座紀念碑,舅舅做榨菜,“我們根據她這些零散的記憶,初步判斷是在重慶,就把信息轉給重慶志願者,他們挨家挨戶走訪。”張寶艷說,找到后才得知,羅的媽媽在她被拐幾年后精神失常,父親已經去世。但當羅參美再次見到媽媽時,媽媽竟然一轉頭跑到羅爸爸的墳頭哭著說,“孩子回來了”。
“找我們尋親的人有很多,但比較容易成功的,是那些有被拐經歷的成年人主動找我們,我們會引導其回憶各種有可能的線索,就像記憶拼圖,大致確定區域,然后志願者再去找。很多家庭在孩子被拐后變化太大,或者過去數十年物是人非,有的因為尋親債台高筑,有的人找到親人后,看到破敗的家庭,還是選擇回到養父母身邊,我們高興不起來。”張寶艷說。
“我非常支持陝西這位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刑法中的有關法條早都該修改了。”張寶艷說,建議公安打拐系統和民政救助系統能聯合起來,共同搭建國家統一的反拐信息平台。
本組稿件除署名外由本報特派北京記者陳琳杜鵑採寫
今日11時人大發言人答記者問
據新華社電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表決會議議程草案。預備會議后,大會主席團舉行第一次會議。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由大會發言人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看看人大發言人都誰擔任過
近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都要舉行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大會發言人制度始自何時?大會發言人是如何確定的?發布會上發布哪些內容?
31年前首設人大發言人
1983年,為了使眾多的傳媒和國際社會更好地了解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及成就,了解中國的人大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情況,在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之前舉行了全國人代會歷史上的首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代會首任發言人曾濤向中外記者發布了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新聞。從那時起建立的新聞發布會制度一直延續下來。
近年來,每次大會開幕前一天舉行預備會議,之后舉行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經表決指定大會發言人。主席團會一結束即由大會發言人召開新聞發布會,告訴人們第二天要開會了,具體議程是什麼,要召開哪些記者會,回答記者的提問等。大會閉幕后,發言人還將邀請國務院總理與中外記者見面並回答提問。
多有外交經歷去年才有女發言人
先后擔任過全國人代會發言人的有七人:曾濤(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曾擔任駐法大使)、姚廣(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至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曾擔任駐法大使)、周覺(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曾擔任駐法大使)、曾建徽(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曾擔任新華社副社長,中宣部副部長等職)、姜恩柱(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曾任外交部副部長,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主任等職)、李肇星(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至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曾任外交部長)、傅瑩(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曾任中國駐菲律賓、澳大利亞、英國大使等職)。傅瑩是全國人代會歷史上的首位女發言人。
這七位發言人的共同之處是,都在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擔任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 據新華社等
這些“會中會”你知道多少
據新華社電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明日開幕,細心的人會發現,預備會、主席團會、常務主席會、全體會、代表團全體會、代表團小組會……一次全國人代會期間,要開各種各樣的會。這些會的任務是什麼?為什麼安排這些會?
全國人大會議
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並提出大會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及其他准備事項。
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為例,大會召開前的那次常委會會議,一項重要任務是為大會做准備工作。2014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議程草案、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等,提請大會預備會審議。
預備會議
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主席團主持全國人大會議。因此,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幕前,要召開預備會議。
任務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會議
預備會后,緊接著召開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
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決定大會日程、推選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指定大會發言人、決定大會表決議案的辦法等。
全體會議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后,召開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即開幕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審議報告是每次人代會都有的議程。
大會還需要審查批准年度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
在每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選舉和決定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員是會議最引人注目的議程。如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完成了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的換屆。此外,如有重要的法律案,也需安排大會審議,如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
陝西
代表團全體會議
和小組會議
大會全體會議后各代表團要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對提請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充分審議、討論
(來源: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