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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再提官員財產公示 20年改革時間軸

2014年03月03日07:46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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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今年我會繼續提。 會把建議放在反腐的“一攬子”提議裡。 ——蔣洪

  今年我確定不提官員財產公開方面的建議。 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之難,超過當初建言時想象的十倍百倍,即便從新任官員試點做起,若能做到也是進步。 ——韓德雲

  最早提出把官員財產申報改為財產公示制度,提的方案可能操之過急了。 把條件放寬鬆,以減小推行的阻力。 ——王全杰

  改革硬骨頭

  科目:反腐

  目標:防老虎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視為反腐利器,中國在這方面已經探索了四分之一個世紀,至今尚未就此立法。上世紀90年代,有“陽光法案”之稱的“財產收入申報法”曾列入立法規劃,但遭遇擱淺。此后,多位人大代表和委員展開了一場推動“陽光法案”的接力賽。

  從申報到公開分兩步走還是一步走?

  在呼吁立法的代表委員中,一類主張先通過官員財產申報法,另一類則認為不僅要申報還要進行公示,應該一步到位制定官員財產申報公示法。

  按照現行規定,領導干部個人事項申報的內容並不公開,隻有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可以查閱。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看來,隻靠內部監督,會讓申報效果大打折扣。

  中央黨校教授林?曾對北青報記者表示,對於官員申報的財產應該有“審核、公示、懲治和登記”四個環節。首先是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核,審核人員除紀檢部門之外,還應包括財務、銀行和群眾代表﹔然后是進行同級公示﹔接著對瞞報、謊報的官員進行懲治,採取記過、記大過、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或公職等方式進行懲處﹔最后要把申報結果登記在冊。

  煙台大學教授王全杰是最早提出把官員財產申報改為財產公示制度的全國人大代表之一。2005年,他提出“制定政府領導干部財產公布制度”的建議得到了50多名代表的支持,形成了議案提交給大會。“簽名是我一個一個爭取來的,但是很多代表都說這是個好建議。”王全杰告訴北青報記者。

  兩會之后,王全杰被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次會議上對議案進行詳細介紹。在他的記憶裡,會場很安靜,他發言后沒有人提反對意見,也沒人進行呼應。

  王全杰后來意識到,當年提的方案可能操之過急了。2007年、2008年,他連續兩年對之前的方案進行改動,比如建議公示財產從新提拔官員開始,公示前可以設立“退贓賬戶”,用他的話說,“把條件放寬鬆,以減小推行的阻力”。不過,這些建議並未像之前那樣引發媒體的廣泛關注。

  財產公示,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任期結束后,王全杰依然關注這一話題。他注意到,從2009年以來,從新疆阿勒泰到浙江慈溪,不少地方政府陸續推行了官員財產公示試點。

  在不少專家學者看來,地方政府的嘗試值得鼓勵,但由於缺乏頂層設計,大多收效甚微。例如在浙江慈溪、寧夏銀川和寧夏青銅峽,都出現了公示結果零投訴零異議的情況,沒有發揮“反腐利器”的作用。2009年,湖南瀏陽將70余名擬提拔官員的工資收入以及大宗財產通過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被稱為官員財產申報公開“最徹底的模式”,后來這項制度被取消。

  一些地方政府意識到制度安排上的缺失,正在做出調整。今年1月初,廣東省人大代表、韶關市市委書記鄭振濤介紹說,作為官員財產公開試點的始興縣,526名副科級及以上干部將在內部網上公示家庭財產等相關資料,今后還會在廣東省紀委和監察廳的指導下適當地向社會進行公開。鄭振濤說,這項工作應該有“制度設計”,會在試點工作中去逐步完善。

  李成言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說,官員財產公示問題還是需要從中央層面進行推動。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明確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可以由中央安排一些試點實踐積累經驗,然后再進行制度架構設計。

  對於這種“自上而下”推行的個人事項公開制度試點,許多曾為“陽光法案”奔走的代表委員都表示贊賞。

  韓德雲在微博中寫道:“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之難,超過當初建言時想象的十倍百倍,即便從新任官員試點做起,若能做到也是進步。”王全杰對此同樣感到高興,不過他仍然希望財產公開制度最終能夠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成為“國法”。

  今年黨派提案推“陽光法案”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今年我會繼續提。”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蔣洪自稱是“樂觀主義者”,他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這次他會把建議放在反腐的“一攬子”提議裡。

  被譽為“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中國的立法之路並不平坦。上世紀80年代末,有關方面起草了要求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收入的草案,邁出了嘗試性的第一步。

  1994年,“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了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項目,不過實質立法工作並未啟動。

  這之后,財產申報開始以黨政規定的形式進入人們的視野。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央出台了要求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我國開始實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從2010年開始,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必須向組織申報的個人事項增至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工作、經商等14項內容。

  官員財產申報應該以“黨紀”形式出現,還是上升為“國法”,各方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人認為,需要完善財產登記實名制等配套制度建設,在此之前可以先完善黨紀政紀﹔有人則主張,還是要由全國人大將其確立為法律,“陽光法案”將比規定更具約束力。

  北青報記者看到,在民盟中央今年向全國政協提交的黨派提案裡,明確提到要健全行政監督法律法規體系,完善規制政府官員的法律、法規,盡快制定《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法》。

  要解決技術層面更需政治智慧

  推動“陽光法案”的呼聲在兩會上一度很高。許多代表委員呼吁官員財產申報立法,媒體迅速跟進大篇幅報道。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律師協會會長韓德雲因“死磕”官員財產公開制度而聞名。自2006年起,他幾乎每年都在兩會期間向全國人大提出公務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的立法建議。

  最初,韓德雲得到的回復是“制定財產申報法條件尚不成熟”,“適時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建議”。從2011年起,中央紀委給他的回復中透露出積極信息,表示會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論証,並將配合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及早將財產申報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

  2012年底,財產申報擬納入立法規劃的消息讓人們似乎看到了“陽光法案”成為現實的一線曙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已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綜合性反腐敗立法問題,將研究論証建立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面的法律制度等列入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在去年的兩會上,“陽光法案”沒有像往年一樣成為熱點話題。蔣洪感覺,當這個話題成為“老生常談”后,人們對此似乎有些“麻木”,有人甚至避諱談及此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不僅是技術層面上的問題,還需要有政治智慧和魄力。

  客觀上,一些條件還不成熟,比如沒有實行金融實名制,房產沒有實行聯網。從社會穩定性上來看,一部分高層領導可能怕推行之后,社會反彈很大,引發不穩定和社會動蕩。而一部分有貪污腐化行為的領導干部會為實行這項制度增加阻力。此外,還有一部分領導干部,他們不是腐敗分子,但可能通過繼承或其他方式積累的財產比較多,也不願意公布個人財產。

  昨天,因“陽光法案”受到關注的韓德雲在電話裡告訴北青報記者,“今年我確定不提官員財產公開方面的建議”。他說今年的建議還在准備中。從去年開始,他沒有再提出和官員財產公示相關的建議。在微信的朋友圈裡,韓德雲說:“兩會召開在即,記者照例電話不斷催問准備了什麼,很抱歉今年真的不知道該說點什麼,所以一切都在准備之中。”

  新聞內存

  民盟中央黨派相關提案摘錄

  提案名為《關於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案》。文中建議,“加強對政府權力的規制。一是盡快組織修訂《地方組織法》,明確政府職責,規范自由裁量權的應用﹔二是完善規制政府官員的法律、法規,盡快制訂《反貪污法》、《廉政法》、《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法》、《案件舉報獎勵法》等法律法規﹔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公開聽証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公示制度、新聞發布會制度等和行政決策機制、行政執法制約權力機制、行政審批權力制約機制、財政預算管理權力機制等﹔四是理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責,適當擴大地方政府自主管理權。”

  文中還建議,“健全行政監督機制。一是健全行政監督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出台《行政監督程序法》、《新聞法》、《監督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法律法規﹔二是完善人大、群眾、輿論等對行政的監督﹔三是完善司法監督,實現司法審判權和司法行政權的分離,將司法行政權上收,使之集中在中央層面或至少是省級層面行使﹔四是注重全過程監督。”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改革時間軸

  1987年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明確提出:“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

  1988年

  監察部會同國務院法制局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定草案》,被視為我國構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初步嘗試,起草工作后來停止

  1994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收入申報法》正式列入5年立法規劃,但實質立法工作並未啟動

  1995年

  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1997年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1年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

  2006年9月

  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0年5月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3年11月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27試點市縣名單

  地級行政區5個:

  新疆阿勒泰地區﹔

  重慶市黔江區、江北區﹔

  寧夏銀川市﹔

  江蘇淮安市。

  縣級行政區22個:

  浙江慈溪市、象山縣、桐廬縣、磐安縣﹔

  湖南瀏陽市、湘鄉市﹔安徽廬江縣、青陽縣﹔

  江西黎川縣﹔

  寧夏青銅峽市﹔

  江蘇宿遷泗陽縣、泗洪縣、宿豫區,無錫北塘區,徐州賈汪區,鎮江丹徒區,南京江寧區﹔

  遼寧錦州古塔區﹔

  湖北荊門掇刀區﹔

  廣東佛山順德區,韶關始興縣﹔

  四川高縣等。

  本版文/本報記者 劉一

  本版制圖/左小榕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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