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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寧代表:現行刑法15年有期徒刑上限偏低 建議提至20年

2014年03月07日22:1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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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3月7日電(記者 程明輝)“貪污、受賄十幾萬元和數百萬元的罪犯,一般都判10年至15年之間,犯罪數額相差很大,所獲刑期卻差別不大,這就造成了量刑失衡,也不利於從嚴懲治職務犯罪。”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聯合30名代表,提交了《關於修改現行刑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建議調整有期徒刑上限及相關規定。

  現行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蔡寧認為,從司法情況看,有期徒刑上限設定為15年明顯偏低。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的實際最低服刑期限分別為17年和13年。蔡寧說,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的實際最低服刑期限相對較短,與有期徒刑的上限過於接近,缺乏應有的刑罰階梯,無法明顯區別三種不同刑罰的嚴厲程度,凸顯出重刑體系中的結構沖突。

  “雖然中央政法委最近出台《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也僅僅是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從嚴把握了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刑罰執行方面的沖突。”蔡寧說,如果從立法層面適當調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在減刑、假釋時的執行年限標准相應提高,避免實際執行刑期過短,從而使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刑期比例更為協調,刑罰結構設置更趨科學、合理。

  蔡寧進一步指出,由於有期徒刑的上限偏低,實踐中,對於有些犯罪行為,如果判處15年有期徒刑偏輕,判處無期徒刑又過重,因為缺乏相應的刑罰設置,隻好就低判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處無期徒刑,導致罰不當罪。

  “在國外,不少國家和地區將有期徒刑的上限設置為20年以上。相比之下,我國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對偏低。”蔡寧還指出,我國目前人均壽命大幅提高,這也增強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

  蔡寧說,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時,應當將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年,並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一是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數罪並罰的上限提高到25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數罪並罰的上限提高到30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25年)﹔二是相應提高有關犯罪追訴期限﹔三是參考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精神,對各類犯罪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刑、假釋后實際最低服刑期限適當予以提高。

  另外,在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已鮮有以具體數額為定罪量刑標准的罪名,貪污罪、受賄罪就是其中兩個。刑法直接規定,以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作為分界點,將貪污罪、受賄罪的基本法定刑劃分為四個檔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罪量刑主要取決於犯罪數額的大小。這種定罪量刑模式具有規定明確、便於操作的優點,但缺陷也比較明顯。

  “貪污罪和受賄罪侵犯的客體都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這些危害后果難以簡單用數額來衡量﹔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水平不斷發生變化,相同犯罪數額在不同時期的社會危害性有所不同,以數額標准定罪量刑導致立法滯后﹔數額之外的其他諸如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方式及次數、犯罪對象、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及違背職務的程度、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情節容易被忽視,實踐中容易出現‘唯數額論’。” 蔡寧逐一列舉說。

  根據貪污罪、受賄罪的特點和司法實際,蔡寧等代表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時,修改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貪污罪、受賄罪的處罰:不再規定具體數額標准,可以設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三個法定刑檔次﹔貪污罪、受賄罪的具體數額和其他情節標准交由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形式確定一個幅度,並授權省級司法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今年要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堅決查處腐敗案件,對任何腐敗分子都要依法嚴懲,決不姑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 蔡寧表示,“持續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保持打擊腐敗的高壓態勢,是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符合黨心民心。刑法中對懲治職務犯罪方面的有關規定,是依法反腐的主要依據。落實黨中央‘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總要求,需要與時俱進,從立法層面對一些已滯后於時代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時修改,以更好地推進反腐倡廉工作。”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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