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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間16名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7人涉違紀違法(圖)

2014年03月02日02:5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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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間16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1年間16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新京報訊 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在京召開。這幾天,各地的全國人大代表陸續抵京。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和黑龍江省雞西市原市長朱德義等已無緣這次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7日發布公告,陳安眾和朱德義的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已被罷免,代表資格終止。在此之前,江西省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也被罷免了代表職務。目前實有代表2983人。

  4人被罷免 6人請辭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去年3月至今,共有16名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其中,石宗源、高小宏、郭毅力、楊正平、邵佔維、方文信等6人去世,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其余10人,4人被罷免:陳安眾、朱德義、周文斌、季建業﹔6人請辭(向當地的人大常委會提出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並被批准):武予魯、貴州省安順市原市長王術君、廣東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中國移動廣東公司原董事長徐龍、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所長萬建民、中石油四川石化總經理栗東生。

  10人被終止代表資格

  除了去世的代表,去年3月至今一年間,共有10人被終止代表資格,其中7人涉嫌違紀違法。但這7人中,有的是被罷免,如陳安眾﹔有的是請辭,如河南義煤集團原董事長武予魯。

  據中紀委等部門發布的消息,這10人中,陳安眾、周文斌、季建業、武予魯、王術君、李興華、徐龍等7人,涉嫌違紀違法。另3人,朱德義、萬建民、栗東生,相關部門未通報資格終止的原因。依據選舉法,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也可以請辭。

  上一屆全國人大,共有47名代表的資格被終止。其中,13人因去世自然終止﹔6人因工作變動請辭﹔26人因違法違紀被罷免或辭職,包括原財政部副部長朱志剛、原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米鳳君、原深圳市長許宗衡等﹔2人因失職被罷免,由於三鹿奶粉事件請辭的原河北石家庄市市長冀純堂和襄汾潰壩事件被問責的原山西臨汾市委書記夏振貴。

  十八大后,反腐力度加大。數據表明,去年因違紀違法被罷免或辭職的全國人大代表,超過往年。

  新京報記者 王姝

  釋疑

  1

  “請辭”與“罷免”有何異同?

  關鍵看違法違紀情形,罷免是最為嚴厲的制約手段

  違法違紀被終止代表資格的7人中,陳安眾、周文斌、季建業等被罷免﹔而武予魯、王術君、李興華、徐龍等,則是請辭。

  “請辭”與“罷免”有什麼區別?為何違紀違法的代表,有人請辭,有人罷免?

  【權威解釋】

  對於“請辭”,中國人大網發文解讀稱,“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提出辭職,也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提出辭職,后者是一般的常態,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代表辭職是代表在其任期內主動請求終止自己代表職務的行為。接受辭職的原因很多,包括違法違紀、履職能力、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在類型上又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

  而“罷免”,中國人大網的解讀是“罷免是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監督代表的最重要、最嚴厲的一種形式,罷免代表涉及代表的政治生命。在何種情況下罷免代表,法律並沒有規定。一般來說,隻要代表失去了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罷免。因此,罷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種情況,既可以是代表有違法犯罪行為、違反紀律和道德行為或者本職工作嚴重失誤、不稱職,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職責,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適合當代表職務的,應當辭去代表職務而沒有辭去的等”。

  中國人大網文中說,“關鍵是看代表違法違紀的情形以及影響程度。一般來說,罷免作為對代表最為嚴厲的制約手段,多數情況都是涉及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對代表而言,罷免是強制的、被動的,提出辭職則是自願的、主動的”。

  【專家解讀】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長期研究憲法監督與憲法訴訟,他對新京報記者說,實踐中,“請辭”與“罷免”有交叉,“有的是人大常委會‘勸辭’,要求代表辭職,但是代表不接受,所以人大常委會啟動了罷免程序﹔有的是代表想辭職,提出了請求,但是人大常委會不接受,依法罷免”。他認為,與“勸辭”相比,“罷免”更會讓人感到人大監督的力度。

  【相關案例】

  涉嫌“鹽湖案”的原廣東華美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張克強,就是由“勸辭”,轉為“罷免”。據羊城晚報報道稱,“公安部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函,介紹了張克強涉案情況。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找到張克強,希望他主動辭職,張克強不同意。”最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罷免張克強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議案》。

  2

  誰有權罷免代表資格?

  選民或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代表,但有嚴格程序

  【權威解釋】

  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罷免代表有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

  對罷免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選舉法規定,“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對罷免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選舉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專家解讀】

  莫紀宏說,對代表的“罷免”一般都是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罷免代表資格,除了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還會考慮其他影響因素。湖南漵浦縣成功罷免人大代表米曉東的案例,表明罷免代表的權力走向民間,促進民主政治的進步。

  【相關案例】

  湖南漵浦縣原縣人大代表米曉東,也由“勸辭”,轉為“罷免”。據新京報2010年5月28日報道,米曉東因挪用公款罪獲刑,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服刑期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當地選民質疑,“米曉東是犯罪分子,怎麼還能當人大代表?”要求縣人大常委會終止其代表資格。縣人大常委會開始“勸辭”,最初米曉東的手機還能接通,但很快變成了“空號”。無處勸辭,縣人大常委會啟動罷免程序,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了米曉東的代表資格。

  據媒體報道,2003年深圳南山某小區33名選民以“漠不關心群眾疾苦”為由,要求罷免人大代表陳慧斌﹔2007年,天津市河東區星河花園小區196名業主以選民身份聯名,要求罷免不履行合同的開發商兼人大代表丁冰﹔2008年,新疆石河子農墾總場一分場部分選民要求罷免對選區內污染狀況不過問的人大代表陳軍等。但均未見下文。

  罷免米曉東時,漵浦縣人大常委會壓力很大。其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新京報採訪時坦言,“畢竟米曉東是罪犯,如果罷免不成功,縣人大將會面臨輿論批評”。

  新京報記者 王姝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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