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0日09:51 來源:四川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四川新聞網北京3月10日訊(川網集團兩會報道組記者 賈強) “婚檢的意義不僅在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問題上,它還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於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於防范那些不適合結婚現象的發生,有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因此有必要修改《婚姻法》,恢復婚檢,並在全國實行免費婚檢。”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提交了“關於修改《婚姻法》,實行免費婚檢的議案”。
實施自願婚檢:婚檢率驟降 出生缺陷總發生率上升
“自2003年10月1日全國實施自願婚檢以來,全國婚檢率驟降,出生缺陷總發生率也開始加速上升。全國各地婚檢率急劇下降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以至於有些農村地區的婚檢人數更是逼近於零,引發了諸多爭議。新《婚姻法》實施十年來,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王明雯在提交的議案中表示。“少了婚檢這一道屏障,可造成三方面的危害:一是能通過婚檢查出的法定傳染病得不到有效預防﹔二是遺傳病的蔓延不能有效遏止﹔三是優生優育得不到有效指導。”
“新《婚姻法》規定不再強制進行婚前醫學檢查,致使新婚夫婦婚檢意識淡漠,很多婦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帶病生育,增加了孕產婦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發生率,嚴重影響出生人素質,也導致結婚雙方的知情權、健康權不能得到保障。近年來要求恢復婚檢的呼聲很高。”“《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但對疾病的類別無明確指明。強制婚檢取消后,結婚雙方如何証明自身的健康狀況?如何審查是否患有有違《婚姻法》規定的疾病?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也無相關規定。這些法律上的漏洞,帶來了諸多問題,亟需通過《婚姻法》的修改完善來加以解決。”“目前一些有條件的省份根據《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關於‘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証明或者醫學鑒定証明’的相關規定,已經在出台免費婚檢的文件,實施免費婚檢,對提高婚檢率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沒有《婚姻法》給予支持,民政部門與衛生計生委員會的協調配合存在困難,給婚檢工作帶來了一些困惑。因此,需要適時修改《婚姻法》。”王明雯在議案中這樣闡述實施自願婚檢后帶來的問題。
“現階段,人們自覺婚檢意識尚未確立,國民素質尚未達到能自覺婚檢時期,靠自我約束使當事人婚檢,或靠婚檢當事人的誠信度給予對方承諾為時過早﹔不以制度的形式規定婚檢,婚檢很難成為一種自覺的意識和行為。由於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也給地方實施婚檢工作,提高婚檢率帶來了困惑和無奈。因此有必要恢復婚檢,把《婚前醫學檢查証明》作為辦理結婚登記的前置條件。
三觀點交鋒:恢復婚檢非常必要
針對社會上反對婚檢三個方面的理由,王明雯在議案中發表了自己的觀點,闡述了恢復婚檢的必要性。
“目前,反對婚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認為結婚僅僅是兩個人的私事,婚檢侵害了個人隱私,不能設置不適合結婚的條件。關於雙方的健康狀況,隻需雙方進行婚前告知即可。二是認為結婚不代表生育,即便要生育,進行孕檢即可,因此沒有必要婚檢。三是認為婚檢與新生兒缺陷率沒有關系。顯然,這些理由是不充分的。”王明雯明確表示。
“首先,結婚的確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是又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私事。由於‘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婚姻關系作為重要的社會關系才被納入到法律的調整之中。婚姻法第七條規定了禁止結婚的情況:(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出現因為近親結婚,或者因為患有攻擊危害行為的重型精神病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而給婚姻雙方帶來的不良后果。這樣的規定是必要的,也是科學的。由於是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隻能有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之后才能確定,因此,婚檢是必要的。”“關於結婚雙方的健康狀況,不需要婚檢,隻需雙方進行婚前告知即可。對此,顯然是不可行的。婚前告知如果只是一種自願,或者是道德的要求,而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是不太現實的。如果僅僅規定把婚前告知作為結婚雙方的義務,而不規定婚檢,也是沒有意義的。”“至於婚檢侵害了個人隱私,這個問題主要在於過去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大家的隱私保護意識不強,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隱私的情況。”“隻能通過完善法律,合理設定隱私保護的范圍及規定相關侵犯個人隱私的法律責任,並嚴格執法來避免。”
“其次,對於結婚不代表生育,如果要生育,可以孕檢代替婚檢的觀點。結婚關乎兩個人的健康及夫妻生活的和諧,關系到新生兒的健康等等。即便選擇不生育,婚檢也可以提前告知雙方各自的健康狀況,滿足雙方的知情權。至於孕檢能否代替婚檢的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孕檢一般是懷孕以后的一種檢查,如果等懷孕后才知道不適宜懷孕,隻能中止妊娠,那麼對懷孕婦女是否是一種不人道?是否會對婦女的健康造成影響?與其這樣,不如在孕前進行婚檢,以提高懷孕的質量和減少對孕婦的傷害。”
“再次,雖然不能確定婚檢與新生兒缺陷率存在必然關系,但是,無疑二者之間肯定是存在一定關聯的。婚檢作為預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線瀕臨崩潰,隨之而來的是人口缺陷率的不斷上升。”“婚檢的意義不僅在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問題上,它還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於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於防范那些不適合結婚現象的發生,有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王明雯在議案中闡述了恢復婚檢的必要性。
恢復婚檢:《婚前醫學檢查証明》 結婚登記前置條件
“現階段,人們自覺婚檢意識尚未確立,國民素質尚未達到能自覺婚檢時期,靠自我約束使當事人婚檢,或靠婚檢當事人的誠信度給予對方承諾為時過早﹔不以制度的形式規定婚檢,婚檢很難成為一種自覺的意識和行為。由於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也給地方實施婚檢工作,提高婚檢率帶來了困惑和無奈。因此有必要恢復婚檢,把《婚前醫學檢查証明》作為辦理結婚登記的前置條件。 ”
“免費婚檢可以減輕老百姓的經濟負擔,提高婚檢率。目前有相當多的市民不願婚檢,還是出於經濟考慮,如果能提供免費的服務,加上政府宣傳,出於對自己負責,相信進行婚檢的人會明顯增加。目前廣西、吉林、陝西、江西、湖南、雲南、四川、黑龍江、福建、廣東、海南、貴州等省(區)先后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政策,以引導新婚夫婦參加婚檢,在推行免費婚檢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實踐,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積累了經驗。應當說婚檢費用由財政承擔的能力已經具備。這為在全國普遍實行免費婚檢提供了基礎。”
修改《婚姻法》:明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議案中,王明雯明確表達了修改《婚姻法》的具體之處。
“修改《婚姻法》,明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由於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這就帶來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二是導致婚檢沒有針對性,降低了婚檢的效果﹔三是導致法律的教育引導作用無法發揮,此條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有必要進行明確。建議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傳染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
“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之所以取消了強制婚檢,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認為強制婚檢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建議修法時,不使用強制婚檢的術語,而採用較為中性的表述方式,即:把婚檢作為婚姻的前置程序。在結婚登記時民政部門必須嚴格審核登記雙方所出具的有效醫學証明。據了解,目前有些省已經出台了相關規定,要求結婚登記時必須出示有效的醫學証明。”
“建議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修改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並提交出示有效的醫學証明。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証。取得結婚証,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國家實行免費婚檢。檢查費用列入國家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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