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天明集團董事長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合署名的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的議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建議
廢除死刑震懾效果不減弱
姜明在議案中稱,由於我國金融體系的市場化並不完善,實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壟斷,國有企業因為有政府信用背書及國有銀行保障與支持,往往能夠獲得優先“照顧”。因此,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隻得被迫轉向民間融資。
近年來,一些集資詐騙的死刑,比如吳英案、曾成杰案都曾引起巨大的爭議。
姜明稱,集資詐騙罪實行自由刑與財產刑,就足以達到對犯罪人的懲罰、教育改造的目的,也足以達到對社會的威懾和對被害人的撫慰補償目的,完全可以達到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懾效果。
理由
易導致誤判、誤殺
姜明表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佔有”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立法者沒有明確的界定,而是賦予了司法機關自己決定與選擇的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不認真分析集資人未償還借款的原因,單憑集資款沒有及時返還或不能償還就推定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自身特性決定應廢除死刑
他表示,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詐騙行為。“詐騙罪即使涉及詐騙金額高達數十億元,其法定最高刑不過為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也是通過詐騙行為達到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那麼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意義何在?”姜明說。
判死刑不利於受害人追款
姜明稱,集資詐騙罪為單純的財產犯罪,一般不會直接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所造成的損失可以用金錢來衡量,這與極端暴力型犯罪所侵犯人的生命權不可等同。“如果對集資人適用死刑,將導致受害人完全喪失追回被騙款項的機會,反而不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姜明說。
現行金融體制與制度上缺失
姜明稱,我國貨幣政策的變遷,使得金融市場資金緊張,民營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融資困難,隻得被迫轉向民間融資。
他說,如果通過死刑的適用來遏制集資詐騙的社會危害性,片面追求刑罰的嚴厲性,國家有把義務轉嫁給集資人個人的嫌疑,不過是一種治標之策。
(來源:大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