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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談交通事故賠償:“同命不同價”極不公平

2014年03月11日14:29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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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廣東代表團在駐地進行分組討論,翁一嵐(中右)發言羊城晚報特派記者陳文筆攝

  原標題:“同命不同價”極不公平

  羊城晚報特派北京記者陳曉璇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城裡人和農村人的死亡賠償標准竟然相差55萬元!”10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銀鵬動力設備公司技術總監翁一嵐提出,交通死亡賠償標准不能以“農村”和“城市”為標准簡單劃分,賠償的金額太懸殊是極大的不公平,最好的辦法是按照全國統一的標准或依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賠償標准。

  賠償標准分城市農村兩等

  翁一嵐的老家位於廣東汕尾農村,家鄉有很多年輕人出外打工。她說,曾有一名出外打工的村民不幸在外地發生了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

  但是,由於戶籍、就業、居住等信息不對稱,該村民最終被按照農村人均收入標准來賠償,其家屬對此很不滿意,准備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據介紹,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的,賠償標准分為二等,其中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普遍以戶籍確定賠償標准,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

  同時,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同命不同價”不公平

  “我覺得交通死亡賠償標准不能簡單地劃分為城市和農村,這兩者的人均年收入差別太多了。”翁一嵐舉例說,乘坐同一輛旅游巴士的游客,如果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同樣珍貴的生命,戶口在城裡和在鄉下的游客,得到的賠償卻大相徑庭。

  以廣東省公安機關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准為例,當年深圳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36505.04元/年,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9371.70元/年,由於賠償金額是按照20年來計算的,那麼城裡人拿到的賠償金額就是農村居民的4倍,相差約55萬元。“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價’,很不公平!”翁一嵐說。

  “城市人與農村人‘同命不同價’的死亡賠償標准,有違於公平原則,更與黨中央提倡建立和諧社會的精神背道而馳。”翁一嵐說,現在不少農民朋友到城市打工,他們已經融入城市生活,可是一旦他們因交通事故死亡,就要按他們的戶口性質來決定賠償數額的標准,這對農村人來講很不公平,也與《憲法》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符合。

  翁一嵐還認為,死亡賠償按年齡來界定也不合理。比如,在同一城市,三四十歲的人正處於事業上升期,不少人事業有成,但是如果他發生交通意外死亡,其獲得的賠償金額與剛工作的年輕人是一樣的,這樣的賠償也不公平。

  翁一嵐說,對交通死亡賠償標准的制定應該更細致些,而不能這麼粗線條。“目前全國各省市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准不一樣,而很多農民工是四處流動的,可能在大城市打工賠償金額會更高點,這也說不過去。”她建議,應依據全國統一的標准或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賠償金的標准,並建立車禍和應急搶救公共配套措施。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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