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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將商品吊牌價定為終身原價較合理

2014年03月12日09:23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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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打折已經成為目前最常見並且深受品牌、商家和消費者認可的營銷方式,可商品折扣應該基於怎樣的原價呢?3月11日,全國人大代表、沈陽中興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芝旭建議,應按照《價格法》要求,重新修訂《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對“原價”的定義,將工商雙方共同確定的初始價簽價(商品吊牌價)定義為商品終身原價,任何打折都基於此價格,以適應當前零售市場的操作。

  劉芝旭表示,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已有11年,對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的變化,個別條款有待與時俱進。《規定》中的原價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規定》中的定義與市場約定俗成的原價概念不一致,很容易導致消費者思維混亂,實際操作中也很容易產生誤解。”

  劉芝旭認為,現實生活中,商品更新換代速度快,很多新上櫃的商品,在沒有形成銷售記錄前,面對同類新品上市或行業競爭不得不選擇降價銷售,還有一些品牌為了支持商場的促銷活動,臨時從外地調配本地從未銷售過的貨品打折促銷,這些商品之前也沒有任何交易記錄,因此按《規定》定原價是很困難的。另外,如果商場剛剛結束一次促銷活動,今后若以活動價格為原價,而不能恢復到促銷前的價格,這樣也是不合理的。行政監管部門往往把沒有交易票據或交易記錄的現行打折銷售行為定性為價格欺詐,對商場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顯然不合情理。

  因此,劉芝旭建議完善《規定》中對“原價”的定義,按照《價格法》精神,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市場調節折扣價,形成市場競爭價格,將經營者和工商雙方共同確定的初始價簽價(商品吊牌價)定義為商品終身原價,不再設定交易時間及交易場所,且任何打折都基於此價格,以適應當前零售市場的操作。(記者 唐心萌)

(來源: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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