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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 

環保法25年首次大修

本報記者 彭 波 毛 磊

2014年04月25日04:1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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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環境保護基本理念、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環境保護部等有關專家,對社會公眾和媒體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為環境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公布實施以來,此次是第一次進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從環境保護法修正案進行第一次審議至今,差不多兩年的時間,每次修法都聽取了多方意見,針對社會公眾最關切的問題作出制度上有針對性的回應。

  “多年來,我國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規有90部左右,還有大量的環保標准。可以說,我國的環保問題並不是因為缺乏規則,而是因為規則有一些已經落后於實踐,沒有操作性。” 信春鷹說,本次修改環境保護法對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比如從環境規劃、環境標准、環境監測、生態補償、排污許可等方面都作出了一些新的安排和規定。特別是根據公眾意見,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設計了按日計罰制度。這些制度都很好地回應了社會的要求。”

  在談到環境保護法與其他環境領域內法律法規的關系時,信春鷹表示,環境保護法是環境領域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的都是最基本的制度。環境保護法修訂后,環境領域內的單行法律如果和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單行法。“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是針對目前我國嚴峻環境現實的一記重拳,是在環境保護領域內的重大制度建設,對於環保工作以及整個環境質量的提升都將產生重要的作用。”不過,信春鷹也表示,在環境保護法的引領下,其他環境保護類法律的修改也都將逐步提上全國人大的立法日程。

  公眾參與、公眾監督成為修法亮點

  公眾參與環保,是此次環境保護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如何體現“人人參與環保”的理念?

  信春鷹表示,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每個人都是法律主體,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環境保護法通過對社會公眾權利、責任的規定,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入新階段,“從個人開始慢慢改變我們的環境。”

  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環境公益訴訟問題引發了社會的廣泛討論。從最初將公益訴訟主體范圍規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到后來擴大為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再到最后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條款的變遷體現了社會公眾的呼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之所以要對公益訴訟主體作出限制,是由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和作用來決定的。公益訴訟的作用首先是公眾監督環境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就是專業性比較強,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問題比較熟悉,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要有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同時也要致力於公益性的活動,不以訴訟作為牟取經濟利益的手段。因此,環境保護法中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新法有望推動大氣霧霾治理

  近年來,我國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霧霾天氣的影響,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是否有助於治理大氣污染,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之一。對此,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對於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專門作出規定,增加了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都應當依照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各級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污染的公共監測預警預案﹔在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到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時,應當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及時啟動應急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環境公共污染危險的減緩。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也表示,區域聯防聯控是目前應對環境污染,尤其是大氣污染非常重要的一項措施。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有關方面正在緊鑼密鼓地推動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取得了比較積極的進展。環境保護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將給這項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加大了相關執法機構的執法權限,但也相應加大了他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此,袁杰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的連帶責任,如果這些專業性機構弄虛作假,也將與其他的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環境保護法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他們進行的約束,是比較嚴格的規定。”


  《 人民日報 》( 2014年04月25日 06 版)
(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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