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的必要與吸煙的自由
——雜談公共場所禁煙立法
任茂東
2014年06月26日10:29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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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有近三百六十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控煙和公共場所禁煙。有的代表大會期間為控煙奔走呼喊,力勸煙民們戒煙,沉痛列舉吸煙對自身、對家庭成員、對社會公眾的健康損害,積極推動控煙和公共場所禁煙立法。我十分敬佩他們這種知難不退、鍥而不舍的精神。
眾所周知,我國是世界第一煙草生產大國和消費大國。據報道,我國吸煙人數約有3億多,居世界第一,仍有大量不吸煙人群遭受二手煙的危害,從權利說而言,也就是說有大量人不喜歡吸煙而遭受侵權被動吸煙的現象,成為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與社會經濟發展所承受的大問題。
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僅損害他人健康,對室內環境、公共安全及社會文明都有著極大的傷害。如何有效控煙,讓我想到經濟學教科書中講到的案例,說的是,可以使用兩種公共政策來實現控煙的目標。一是利用公益廣告大力宣傳吸煙對身體的危害,在香煙盒上醒目標示吸煙有害身體健康的警示圖案,以及禁止在大眾媒體上做香煙類廣告,這些都是旨在減少香煙需求量的政策﹔二是繼續提高香煙的價格。例如,如果政府進一步提高香煙的稅率,煙草公司就會提高香煙銷售價格,把這種稅負轉嫁給消費者。較高的價格促使吸煙者減少他們的吸煙量。吸煙量對香煙價格變動的反應有多大呢?經濟學家研究表明,香煙價格上升10%,吸煙量會減少4%。研究還發現,年輕人對香煙價格更敏感,香煙價格上升10%會使年輕人的吸煙量減少12%。顯然,經濟學家們提供的方法是改變煙民的主觀意願、利用市場機制進行控煙,其效果也隻能在一個有限的幅度內,且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人大代表議案提出公共場所禁煙立法,正是清楚看到國家現有的一些控煙政策和措施的不足,希望從立法層面予以強有力的保障。代表們對公共場所禁煙和控煙的理由主要指向健康。我也曾很認真地勸身邊的吸煙朋友戒煙,得到的回答卻是“有很多抽煙的人是很長壽的”,並且舉出很多沒有吸煙而得肺癌的例子。並說“即使香煙有害,自己願意被香煙所戕,這是我的生活方式,是我的自由,也是我的權利。你看,脂肪攝入過量也被公認為對人身體有害,難道國家就可以出台停止食用脂肪類食物的法律嗎?”看來,僅僅拿健康為理由來勸這些“神仙”們,有時是無用的。法治社會,真正能深入人心、取得共鳴的還是法治的思維。
呵!既然談到了自由和權利,那我也不談健康問題,談談權利和自由,為控煙和公共場所禁煙立法尋找另一個理由。這煙民朋友的話乍一聽似乎有理,現代社會嘛,人人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權利。我亦不否認吸煙對於這些人,也許是具有一定的好處----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人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實踐者----不然,為何總有人放不下手中的三寸香煙呢?是的,那好處也許是刻意追求的瀟洒姿態,也許是寂寞中的伴侶,甚至是提神的利器、寫作的靈感等,這些都讓煙民朋友們對香煙難以割舍。但是,煙民有吸煙的自由,其他人也有不想聞到嗆人煙味的權利。你有吸煙的自由,然而你的自由不能影響到別人呼吸新鮮空氣的自由。自由不是無限度的,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的正當權利為前提,這是現代法治社會基本的理念,美國有一個著名的判例規定,我的自由以他人的鼻子為限。
經過這麼多年的社會發展,這個基本理念至少已經在很多人心裡扎根了。基於此,公共場所禁煙立法和適度控煙的民眾基礎已經有了。
當然,這都是從不吸煙的人來說的,那煙民朋友的權利能得到保障嗎?真正文明的社會,不但注重多數人的權利,也不能犧牲少數人的權利,而是在二者之間謀取一種平衡。煙民們能忍受在公共場所不抽煙嗎?煙癮能暫時控制住嘛?香煙沒有全面禁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其依賴性相對小,吸了可能會有癮,但不吸也不會要命。比如,有些煙民,在家中有小孩時,能忍住三寸的“致命”的誘惑,但是為何到了公共場合,卻不顧其他孕婦、孩童,大吸特吸,無所顧忌呢?這說白了也是一種自私,自己的孩子就是花朵幼苗,嬌貴著呢,別人家的孩子就是不怕煙熏火燎的榆木疙瘩。從中看來,有些家庭已經先於公共場所而禁煙了。所以啊,不是煙民朋友忍不住,而是缺乏這份“為自己,亦不影響他人”的文明之心。在解決了溫飽問題以后,我國的建設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提高國民的文明素質,培養國民尊重他人權利的意識。眾所周知,國人的脾氣是以能忍見長,遇事先忍之,一忍再忍,忍之不得,往往就會在隱忍中爆發,吸煙者在公共場合吸煙而引發的沖突也經常見諸報端。目前,大媽們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跳舞的高音喇叭與其他人的休息權、安靜權之爭,同樣源於此。定紛止爭是法律最重要的功能,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由、界定權利的作用是無可取代的。換句話說,建立法律秩序,或者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由。所以,公共場所禁煙立法正是倡導這種尊重他人權利的文明,也是提高國民素質的一個途徑。
2003年10月10日,中國政府就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成為第77個簽約方。2005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批准加入了《公約》。2006年1月9日,《公約》在我國正式生效。自此,作為締約國,中國應當承擔在國內實施《公約》規定的控煙國際法律義務。簽署了當然得履諾,這關乎國家信譽。2013年底中辦國辦印發通知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而在此之前2011年頒布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將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作為重要的一條明確寫入。然而,煙民在公共場所吸煙的情況並未得到顯著改觀。究其原因,重要一點是我國還沒有出台一部關於公共場所禁煙的強有力的約束性的法律。
而這部法律為何千呼萬喚卻難出來呢?很多人主觀認為該法出台后執行難、無法操作,缺少明確的執法主體和足夠的執法人員等,還有人列舉了減少稅收等經濟方面的問題。在我看來,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從來不怕執行,一部萬眾期待的法律也不會影響經濟發展。對於控煙我們早就落后了,但是落后了也有好處,那就是有很多經驗可以借鑒,又有很多教訓可以避免。所以,一切理由可能都是紙老虎!
公共場所禁煙立法和合理的控煙條件目前已經基本成熟。法律不能拔苗助長,更不能麻木不仁。在目前的社會形勢下,全面禁煙還難以做到,那就從公共場所和特殊場所開始吧。我相信,人人都喜歡有一個沁人肺腑的空氣環境。那就希望每個不想忍那嗆人煙味的公民都可以於法有據的說一句:“朋友,不是我們干涉你吸煙的自由,而是你已經侵犯我們的權利很久啦!公共場所,請收起你的香煙吧。”是啊,你可以追求你的重口味,我們可以喜歡我們的小清新﹔你可以煙熏火燎、騰雲駕霧,我們亦可以清清爽爽、干干淨淨。隻要你的煙霧別飄到公共場所的地盤,大家都皆大歡喜。
(責編:張雨、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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