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對管轄的影響
楊晉
2014年09月02日14:56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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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雖短,卻透露出很多重要信息,特別是在管轄方面,進行了大膽的制度創新。創新是在現有體制機制上的繼承和突破,客觀上也使本已復雜的知識產權管轄問題愈加復雜了。筆者試就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對管轄之影響做一個簡要梳理。
一、關於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簡稱“專利等四類案件”)的管轄。
根據“決定”第二條第一款: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條第三款:知識產權法院對第一款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由此可知:對於“專利等四類案件”,知識產權法院負責一審,創新點為有限度的跨區域管轄。
所謂“有限度”,一是地域限度,二是時間限度。
時間限度就是“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地域限度則局限在京滬粵三地,而三地外暫不受影響。對於京滬粵除各自成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外,原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北京、江蘇、浙江有關基層法院管轄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釋確定的有管轄權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不宜再受理“專利等四類案件”。
就專利民事糾紛一審來說,比如,在北京,原來有管轄權的一、二、三中院和朝陽、海澱法院就不能再進行管轄了,應由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比如,在廣東,廣州、東莞等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也不再適宜管轄,應交由新成立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但是,對於不屬於京滬粵三地的管轄法院,比如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就不受影響,可依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管轄。
二、對於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簡稱“著作權、商標案件”)的管轄。
根據“決定”第三條: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由此可知:對於“著作權、商標案件”,知識產權法院處於上訴法院地位,相比“專利等四類案件”的“有限度”,管轄“更加”有限。
所謂“更加”有限,一是審級,並不像“專利等四類案件”那樣審理第一審案件,隻審理上訴案件﹔二是地域“更加”有限,並不實行跨區域審理﹔三是受訴訟標的額的影響。
1、對於審級。“著作權、商標等案件”不像“專利等四類案件”,並不被認為是“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所以僅設定為上訴法院的位置。
2、對於管轄地域。一是管轄“著作權、商標等案件”與“專利等四類案件”不同,沒有設計為“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二是更進一步限定為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著作權、商標等案件”二審。
3、對於訴訟標的額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准的通知》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此,基層法院一般隻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案件”,超過500萬元的,則由上級法院根據具體標的額劃分管轄。這樣一來,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范圍被進一步縮小。
綜上,拿著作權民事案件來說,如原管轄權在不設有知識產權法院的任何省市,比如河北,一切如舊﹔如原有管轄權在廣東,管轄是否受影響要具體來看,如在不設有知識產權法院的任何省轄市,比如東莞,則一切如舊﹔如在有知識產權法院的京滬穗,則要看標的額,如超過500萬則由中院以上管轄,則一切如舊﹔隻有不超過500萬標的額的,符合基層法院管轄標准,其上訴才能到知識產權法院。
三、對於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以下簡稱“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根據“決定”第二條第二款: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由此可知:“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
何為“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可知,以下七類案件歸於此類:
(一)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復審決定和無效決定的案件﹔
(二)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專利強制許可決定和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使用費裁決的案件﹔
(三)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復審決定和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復審決定和撤銷決定的案件﹔
(五)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的使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決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報酬裁決的案件﹔
(六)不服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植物新品種復審決定、無效決定和更名決定的案件﹔
(七)不服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決定和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使用費裁決的案件。
只是以上案件不再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了,而是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專屬管轄。
(責編:劉茸、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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