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教師法消除教師后顧之憂
王比學 趙玥
2014年09月17日16: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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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州一小學老師上開學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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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屬權利應增加
近日,寧夏石嘴山市一所中學出台一項關於教師懷孕的規定,要求女教師工作3年后才能懷孕,規定中寫道:“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增強教職工主人翁責任感,充分調動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特規定凡我校女教師,必須在學校工作年滿3年后方可懷孕,否則由此產生的產假一律按事假對待(年滿27歲的女教師不受此限制)。”市教育局了解此事后,責成該校立即廢止此規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這則規定嚴重侵害了女教師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女教師已經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准孕產假。教師的職業特性決定了教師應該享有不同於其他公民的權利,教師除了享受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外,還應該享有一些專屬權利。如:定期進修或培訓、教科書的選用、課程計劃實施制定、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運用等。
曾代理過多起教師維權案件的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寧湘指出,教師是國家政策重點保護的群體,教師法是我國基本法中的專門法,它的法律適用效力高於一般法,也高於司法解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法規。“教師職業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教師在人事關系的成立與解除、社會保險、工資待遇、加班工資、崗位調整等方面的爭議,應在教師法中增加相應的解決條款。”
資格准入需與現行規定統一
南京師范大學漢語言文學(師范)專業的季同學是2015屆畢業生,也是江蘇省最后一屆享受免考獲得教師資格証待遇的畢業生。她說,雖然教師法規定幼兒師范學校或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就可以,但實際招聘時,中小學基本隻招收本科院校的畢業生,部分熱門中學連本科生也不收,隻接收研究生。
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規定,教師資格考試從2015年起實行全國統考,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証明不再終身有效,隻具有3年有效期,在職教師的教師資格証也必須每5年一審。同時,師范專業畢業生也不再直接認定教師資格,將被統一納入考試范圍,這意味著師范生和非師范生在就業時將面臨一視同仁的局面。
而我國教師法第十條則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顯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規定,與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不相符。
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張鐳指出,以往如果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可以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與具備相關學歷者擁有相同的競爭力。《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出台,意味著教師資格考試變成了職業資格准入考試。因此,在修改教師法時,有必要與該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統一。
考核應增加師德內容
今年8月20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對何偉犯猥褻兒童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何偉是湘潭縣某鄉村小學57歲男教師,曾利用職務之便,在給學生檢查作業及學生午睡時,多次猥褻4名未滿12周歲兒童。
近年來,教師猥褻學生的類似案件時有發生,教師道德問題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師德成為考核教師的一個重要方面。
2013年9月,教育部出台《關於建立健全中小學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將師德考核作為教師考核的核心內容,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並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職務(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和特級教師評選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
喬新生認為,教師不僅要遵守社會公德,而且還要遵守職業道德。在教師法的修改中應當把職業道德修養作為教師法的重要內容,明確職業道德規范。
接受採訪的專家指出,道德法律化有利於把特殊群體的職業道德,用國家法律加以調整,從而確保職業道德成為約束整個群體行業的剛性規范。
申訴渠道有待暢通
教師申訴是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救濟途徑,教師法中也有明確規定。但從全國多例教師申訴案件來看,鮮有教師勝訴的。
媒體上轟動一時、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孟娟,曾是北京市一名成人高校教師,就因向學校提出要求公布學校領導收入而受到停職檢查的處分,孟娟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后以敗訴告終。
即使是成功案例,如被列為“四川省首例教師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案”的楊茂案,也歷時6年才獲得勝訴。
1999年,成都大學教師楊茂向所在的企管系(現改名為工商管理系)提交請調報告,校人事處提出必須向學校交納余下3年共計9000元的“調動補償費”,多次交涉無果后,楊茂於2002年依據教師法向成都市教育局提起申訴。
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將《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送達楊茂,楊茂認為“意見書”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成都大學也未履行“意見書”的義務,楊茂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楊茂依法提起上訴,2005年3月,法院判決楊茂勝訴。
據了解,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據是《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該條例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行政機關對不屬於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因申訴管轄發生爭議時,由涉及管轄的行政機關協商確定,也可由它們所屬的同一級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指定。”
因為教師法並未涉及教師申訴的受理范圍,因此在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時,教師就很難維權。何寧湘認為,教師申訴屬於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沒有協商管轄的這一說。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何寧湘指出,成都市教育局在60天后才將《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送達楊茂,早已超過了教師法規定的三十日時限,屬於程序違法。但教師法又並未對教育部門超過時限作出懲罰性規定,這也是一個法律漏洞。
張鐳稱,教師法也未提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若教師不服申訴,后續維權將步履維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教師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設置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濟途徑。因此,在修改教師法時,有必要增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其它救濟手段。
(責編:劉茸、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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