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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

2014年09月28日10:47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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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作的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共有67人次發言。8月30日,張平副委員長主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聯組會議,結合審議該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共有9人次發言詢問。現根據會議發言和詢問情況,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主要意見整理如下。

  出席人員普遍認為,國務院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把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本屆政府施政的一件大事,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創新政府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也要看到,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相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問題突出,管理服務意識和能力較弱,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任務依然艱巨繁重。希望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審議中,大家還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

  許多出席人員提出,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加大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規范力度,提高簡政放權“含金量”,充分調動各方面特別是基層創業辦事的積極性,保証各項改革舉措切實落地。部分出席人員指出,一些可以由市場機制有效調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事項仍由政府審批,不利於激發活力、增強動力。建議持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把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的事項交給市場和社會。在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集中梳理的基礎上進行逐項篩選,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更大的決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相關行政審批,凡是直接面向基層、由地方行使更加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堅決予以下放,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部分出席人員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的領域存在放虛不放實、放小不放大、重數量輕質量等問題,市場主體和公眾對“鬆綁”的實際感受還不明顯。建議完善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機制,採取主管部門自我改革與外部推動相結合的方式,廣泛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和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敢於“啃硬骨頭”,破除部門利益藩籬,進一步取消或下放投資、創新、就業等領域中社會普遍關注、“含金量更高”的行政審批項目,努力做到“減量、提質、增效”,保証改革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點,應從取消和下放逐步轉向確權和規范,到2020年全面實行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政府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規定必須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現“法無禁止即可為”。還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推進職業資格許可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規范力度,完善各類人才職業標准,切實解決過多、過濫、過細的問題,創造良好的就業創業環境。

  部分出席人員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統籌協調不夠、銜接不到位等問題,不同部門共同負責審批的項目,在取消或下放審批權時缺乏溝通,沒有同步進行﹔一些下放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出現“中梗阻”問題﹔各地方政府對行政審批的范圍界定、統計標准不統一,造成各地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差別較大,影響對改革成效的准確評價。許多出席人員建議強化國務院有關部門間的統籌協調,切實解決改革措施部門化、碎片化問題,避免因改革措施不銜接甚至有矛盾,給市場主體和公眾造成新的負擔。加強對地方政府改革工作的分類指導,制定銜接工作方案,提出承接配套措施,並通過監督檢查或者第三方評估等方式查找問題,提出可行意見和建議。同時,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增強基層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切實提高地方承接審批權能力,健全相關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強化配套設施設備,確保承接工作平穩進行,確保下放的審批權落地。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深入研究行政審批事項改革中遇到的基礎性、共性問題,加強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協同推進,當前應盡快提出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界定標准、統計口徑、清理要求等統一適用的規范。

  部分出席人員指出,一些保留的審批事項實際操作不夠規范,存在審批環節多、耗時長、效率低,審批部門壟斷性強、隨意性大等突出問題,各種名義的變相審批依然不少。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應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優化程序、簡化手續,公開透明、提高效率,最大限度減少和規范審批的自由裁量權,通過網上審批、並聯審批、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方式,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還有的出席人員建議,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論証。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禁止在審批清單之外實施行政審批,禁止以備案等名義搞變相審批,同時探索建立審批事項動態清理機制。

  一些出席人員認為,以往行政審批“重審批、輕監管”,“嚴准入、鬆管理”,改革后如果后續監管跟不上,必然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怪圈。許多出席人員提出,在大力簡政放權的同時,應高度重視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優化整合執法資源,創新監管方式,明確監管責任,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切實管住管好政府該管的事項。部分出席人員強調,不能隻談放權,還要做到放而不亂。在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應堅持放管結合,健全事中事后監管的機制和措施,爭取放、管的機制措施同步出台、同步實施,避免出現監管盲點和工作真空。

  部分出席人員認為,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表面上看是為了簡政放權,但根本目的是轉變政府職能,關鍵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厘清市場作用與政府職能的界限,放開市場“看不見的手”,用好政府“看得見的手”,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一些出席人員提出,應加快政府機構改革步伐,進一步優化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部門設置和職能配置,解決好部門職權交叉、監管資源分散、重微觀事務輕宏觀管理等問題。特別是要加強機構整合精簡、人員編制調整等方面的工作,把資金、技術、服務更多地向基層傾斜。一些出席人員認為,隨著行政審批事項大大減少,政府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改進和加強公共服務上來,做好“補短板”、“兜底線”的民生保障工作。建議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凡是社會能辦好的,盡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加快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制度,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有的出席人員提出,積極轉變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優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真正讓企業、讓群眾感到負擔減輕、辦事方便。

  許多出席人員指出,我國社會組織發育不夠健全,部分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嚴重,難以有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應加快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是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基礎。要著力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同行政機關脫鉤,去除行政化烙印,全面提升依法自律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充分激發和釋放社會發展活力。有些出席人員提出,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承接相關行政審批職能、社會服務職能,把可以由社會自我管理服務的事項交給社會組織。同時,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有償中介服務事項,明確業務范圍、價格管理、質量標准體系等事項,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還有的出席人員建議,盡快制定社會組織法、慈善法等法律,使社會組織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活動、蓬勃發展。

  一些出席人員認為,為落實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務要求,去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三次採取一攬子的方式修改相關法律20部,國務院先后四次修改、廢止行政法規66部,有效解決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依據問題。為充分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作用,建議國務院全面集中清理行政審批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提請修改有關法律,把改革攻堅克難與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更好地結合起來。許多出席人員指出,目前地方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90%左右是由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設立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地方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改革。建議地方政府抓緊研究梳理涉及政府職能轉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並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在廣泛征求意見、通盤研究論証的基礎上,盡快提出修改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的意見,有效解決地方政府改革於法有據的問題。還有的出席人員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組織開展法定行政審批事項的全面清理工作,並在對行政許可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基礎上,盡快啟動法律修改程序。

  在聯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就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地方政府承接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能力、清理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改革職業資格許可制度等方面的問題發表意見、提出詢問。國務院審改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會前,為配合本次會議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加快政府這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開展了專題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了相關調研報告並印發會議。出席人員普遍認為,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的調研報告內容豐富、客觀真實,所提建議務實中肯、專業性強,希望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處理。

  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報告的意見和建議

  8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作的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共有67人次發言。8月30日,張平副委員長主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聯組會議,結合審議該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共有9人次發言詢問。現根據會議發言和詢問情況,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主要意見整理如下。

  出席人員普遍認為,國務院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把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本屆政府施政的一件大事,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創新政府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也要看到,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相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問題突出,管理服務意識和能力較弱,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任務依然艱巨繁重。希望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審議中,大家還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

  許多出席人員提出,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加大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規范力度,提高簡政放權“含金量”,充分調動各方面特別是基層創業辦事的積極性,保証各項改革舉措切實落地。部分出席人員指出,一些可以由市場機制有效調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事項仍由政府審批,不利於激發活力、增強動力。建議持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把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的事項交給市場和社會。在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集中梳理的基礎上進行逐項篩選,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更大的決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相關行政審批,凡是直接面向基層、由地方行使更加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堅決予以下放,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部分出席人員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的領域存在放虛不放實、放小不放大、重數量輕質量等問題,市場主體和公眾對“鬆綁”的實際感受還不明顯。建議完善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機制,採取主管部門自我改革與外部推動相結合的方式,廣泛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和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敢於“啃硬骨頭”,破除部門利益藩籬,進一步取消或下放投資、創新、就業等領域中社會普遍關注、“含金量更高”的行政審批項目,努力做到“減量、提質、增效”,保証改革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點,應從取消和下放逐步轉向確權和規范,到2020年全面實行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政府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規定必須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現“法無禁止即可為”。還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推進職業資格許可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規范力度,完善各類人才職業標准,切實解決過多、過濫、過細的問題,創造良好的就業創業環境。

  部分出席人員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統籌協調不夠、銜接不到位等問題,不同部門共同負責審批的項目,在取消或下放審批權時缺乏溝通,沒有同步進行﹔一些下放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出現“中梗阻”問題﹔各地方政府對行政審批的范圍界定、統計標准不統一,造成各地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差別較大,影響對改革成效的准確評價。許多出席人員建議強化國務院有關部門間的統籌協調,切實解決改革措施部門化、碎片化問題,避免因改革措施不銜接甚至有矛盾,給市場主體和公眾造成新的負擔。加強對地方政府改革工作的分類指導,制定銜接工作方案,提出承接配套措施,並通過監督檢查或者第三方評估等方式查找問題,提出可行意見和建議。同時,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增強基層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切實提高地方承接審批權能力,健全相關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強化配套設施設備,確保承接工作平穩進行,確保下放的審批權落地。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深入研究行政審批事項改革中遇到的基礎性、共性問題,加強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協同推進,當前應盡快提出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界定標准、統計口徑、清理要求等統一適用的規范。

  部分出席人員指出,一些保留的審批事項實際操作不夠規范,存在審批環節多、耗時長、效率低,審批部門壟斷性強、隨意性大等突出問題,各種名義的變相審批依然不少。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應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優化程序、簡化手續,公開透明、提高效率,最大限度減少和規范審批的自由裁量權,通過網上審批、並聯審批、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方式,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還有的出席人員建議,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論証。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禁止在審批清單之外實施行政審批,禁止以備案等名義搞變相審批,同時探索建立審批事項動態清理機制。

  一些出席人員認為,以往行政審批“重審批、輕監管”,“嚴准入、鬆管理”,改革后如果后續監管跟不上,必然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怪圈。許多出席人員提出,在大力簡政放權的同時,應高度重視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優化整合執法資源,創新監管方式,明確監管責任,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切實管住管好政府該管的事項。部分出席人員強調,不能隻談放權,還要做到放而不亂。在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應堅持放管結合,健全事中事后監管的機制和措施,爭取放、管的機制措施同步出台、同步實施,避免出現監管盲點和工作真空。

  部分出席人員認為,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表面上看是為了簡政放權,但根本目的是轉變政府職能,關鍵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厘清市場作用與政府職能的界限,放開市場“看不見的手”,用好政府“看得見的手”,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一些出席人員提出,應加快政府機構改革步伐,進一步優化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部門設置和職能配置,解決好部門職權交叉、監管資源分散、重微觀事務輕宏觀管理等問題。特別是要加強機構整合精簡、人員編制調整等方面的工作,把資金、技術、服務更多地向基層傾斜。一些出席人員認為,隨著行政審批事項大大減少,政府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改進和加強公共服務上來,做好“補短板”、“兜底線”的民生保障工作。建議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凡是社會能辦好的,盡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加快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制度,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有的出席人員提出,積極轉變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優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真正讓企業、讓群眾感到負擔減輕、辦事方便。

  許多出席人員指出,我國社會組織發育不夠健全,部分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嚴重,難以有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應加快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是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基礎。要著力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同行政機關脫鉤,去除行政化烙印,全面提升依法自律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充分激發和釋放社會發展活力。有些出席人員提出,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承接相關行政審批職能、社會服務職能,把可以由社會自我管理服務的事項交給社會組織。同時,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有償中介服務事項,明確業務范圍、價格管理、質量標准體系等事項,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還有的出席人員建議,盡快制定社會組織法、慈善法等法律,使社會組織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活動、蓬勃發展。

  一些出席人員認為,為落實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務要求,去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三次採取一攬子的方式修改相關法律20部,國務院先后四次修改、廢止行政法規66部,有效解決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依據問題。為充分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作用,建議國務院全面集中清理行政審批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提請修改有關法律,把改革攻堅克難與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更好地結合起來。許多出席人員指出,目前地方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90%左右是由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設立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地方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改革。建議地方政府抓緊研究梳理涉及政府職能轉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並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在廣泛征求意見、通盤研究論証的基礎上,盡快提出修改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的意見,有效解決地方政府改革於法有據的問題。還有的出席人員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組織開展法定行政審批事項的全面清理工作,並在對行政許可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基礎上,盡快啟動法律修改程序。

  在聯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就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地方政府承接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能力、清理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改革職業資格許可制度等方面的問題發表意見、提出詢問。國務院審改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會前,為配合本次會議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加快政府這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開展了專題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了相關調研報告並印發會議。出席人員普遍認為,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的調研報告內容豐富、客觀真實,所提建議務實中肯、專業性強,希望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處理。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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