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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前后報仨名兒,哪個是真的?

2014年10月08日01:5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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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接待申訴人周龍賢本報記者鐘亞雅/攝

  今年8月底,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法院發出一份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對周龍賢申訴的一起故意傷害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啟動再審程序。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再次約見申訴人周龍賢,當面就司法救助事宜征求意見,並聽取他對申訴案件后續工作的建議。

  周龍賢的堂哥周尚聖是這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周龍賢的申訴和這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關。

  罪犯冒用他人身份

  因為故意傷害周尚聖導致其死亡,犯罪嫌疑人“覃玉足”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害人親屬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也獲得了法院支持。然而,直到被害人親屬申請執行,才發現“覃玉足”並非罪犯的真實姓名,“覃玉足”實為假冒身份。盡管罪犯受到了刑事懲罰,但因為假冒他人身份,導致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法落實。被害人周尚聖家庭貧困,妻子離家多年,孩子未成年,母親已經八十多歲,家裡這根頂梁柱一倒,全家生活成了問題。為了查証罪犯的真實姓名,執行相應民事賠償,受被害人周尚聖家人委托,家住廣州增城的周尚聖的堂弟周龍賢開始為此奔波。他向多家單位遞交了申訴材料,但未能得到解決。最后,他找到了廣州市檢察院。

  廣州市檢察院控告申訴處刑事復查科科長曾小群隨即聯系有關部門調取相關案卷,了解到案發過程:2009年4月10日,在廣州從化市打工的周尚聖因為內急上廁所。公廁旁是一個拾荒男子的住處,拾荒男子對周尚聖“方便”地點不滿,二人發生爭執。周尚聖撿起一根竹棍與持鎬鋤的拾荒男子對打起來。之后,周尚聖跑開,不慎跌倒。拾荒男子追上,擊打周尚聖腰背部,被現場群眾制止。不幸的是,周尚聖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周尚聖系因被鈍物打擊頭部至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拾荒男子被當場抓獲。

  拾荒男子自稱叫“覃玉足”,廣西人,他報出了身份証號,並出示了身份証,身份証上照片與其相似。他還報出了哥哥的姓名及家庭情況,和公安機關通過網絡系統查詢的信息一致。最終,“覃玉足”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廣州市中院在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過程中,發現覃玉足另有其人。於是,廣州中院進行再審,“覃玉足”供述說自己真名叫“楊德海”,在2003年撿到覃玉足的身份証后就一直冒用“覃玉足”的姓名。然而,法院經調查,公安戶籍登記沒有“楊德海”的記錄。因沒有“楊德海”真實姓名和身份資料,導致該案民事賠償仍無法執行。

  罪犯的真實身份未能查明,被害人周尚聖的親屬仍然無法申請執行罪犯財產,於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訴。2012年11月,廣州中院駁回申訴。周尚聖的家屬繼續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申訴,2013年4月再次被駁回。

  三個名字,哪個是真實姓名?

  申訴過程中,一個問題讓周龍賢想不明白:司法機關為什麼沒能查清罪犯的真實身份?“連罪犯的身份都查不清,我怎麼相信案件事實能查清?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曾小群認為,被害人親屬有這樣的質疑,可以理解。但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窮盡了各種手段仍未能查清真實身份的案件,確實存在。對於這種情況如何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法律作了明確規定,並不會因此導致司法不公。

  具體到這一個案,聽完周龍賢的申訴,曾小群頭腦中盤旋著各種疑問:這個罪犯是真的記不得自己的身份還是故意隱瞞真實身份?他為什麼要冒用他人身份?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線索?他到底是誰?

  經了解,罪犯“覃玉足”已被送往韶關監獄服刑。檢察機關隨后聯系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確認案犯關押地擬提訊。很快,經省監獄管理局確認“覃玉足”已更名為“陳文輝”,仍在韶關監獄服刑。

  “覃玉足”、“楊德海”、“陳文輝”,到底哪個才是罪犯的真實姓名?為了全面了解真實情況,曾小群來到了韶關監獄。

  “楊德海”告訴曾小群,他的真實姓名叫陳文輝,自己十幾歲就離家獨自生活,再也沒有和家裡聯系過。二十幾年來,他一直靠撿破爛為生。多年前在廣西時,有一天去收購站交完廢品時,聽到另一個交廢品的人在和收廢品的人說話,讓收廢品的人將剩下的錢給自己的哥哥。他離開時撿到一件衣服,上衣口袋裡有一張身份証和一張欠條。身份証上的男子正是剛才交廢品的人,名字叫覃玉足,欠條上寫著覃玉德的名字,他推測覃玉德應該是覃玉足的哥哥。他覺得照片上的人和自己長得還真像,就利用這張身份証充當起了“覃玉足”。

  2003年以后,他來到了廣東增城,一直以“覃玉足”的名義生活。而真正的覃玉足則一直在自己的家鄉。由於他一直靠撿破爛和打零工生活,平時用到身份証的機會不多,加之二人生活距離較遠,真正的覃玉足也沒有發現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至於后來他自稱“楊德海”,是因為在廣西時有一個叫楊德海的越南朋友,便隨口一說。

  他說自己的陳文輝身份暴露,是因為兩年前一名同倉犯人檢舉:“‘覃玉足’的真名其實叫陳文輝,和我一同在坪石監獄服過刑,后脫逃了!”韶關監獄將線索轉給了廣東省坪石監獄,坪石監獄於2012年7月對逃犯陳文輝立案偵查,查實罪犯“覃玉足”的真名叫陳文輝,於1994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利用外出勞動的機會脫逃,先后到廣東廣西等地打工生活。陳文輝說,由於擔心自己脫逃的事情被發現,所以一直用假名。

  面對曾小群,陳文輝承認,自己的真實姓名叫陳文輝,曾使用過的“覃玉足”、“楊德海”身份都是假的。他是廣東省化州市人,並且供述了家庭成員的具體情況,還詳細作了其曾因脫逃罪和盜竊罪被判刑的供述(經核對,與韶關監獄提供的相關法院裁判文書吻合)。為穩妥起見,廣州市檢察院向廣東省化州市檢察院發出了《關於協助調查陳文輝身份材料的函》,請求該院核查“陳文輝”的身份情況。經化州市檢察院補充調查,取得的証據材料與“陳文輝”所供述的家庭成員等情況相符。至此,被告人的身份終於被查清。

  2014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向廣州市中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啟動再審程序。冒用身份無礙刑事追究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証。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93條第3款規定,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並按編號制作起訴書,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

  曾小群介紹,嫌疑人以自報名被起訴、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但實踐中,仍會引發系列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無法實現。雖然罪犯的犯罪行為得到懲罰,但民事賠償涉及財產清查和扣押,如果罪犯的身份無法查清,其財產就難以執行。第二個問題是,如果罪犯是累犯,即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按照刑法規定應從重處罰,並且不得假釋。如果罪犯的身份未查清,按照自報名起訴判決,給一些重新犯罪的罪犯可乘之機。第三個問題是,很難查清罪犯是否背負他罪。如果該犯是通緝的重犯,但身份無法查清,其他罪行也就難以被懲處。

  那麼,查清一個人的身份有多大困難?記者了解到,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少黑戶和沒有身份証的人。這些人往往生活在社會底層,經濟和社會交往比較少,確認這些人的身份仍然存在困難。身份証丟失后,原身份証一旦被人撿到,仍能繼續使用。身份証往往僅和個體容貌相聯系,因時間因素或整形等其他因素導致個體容貌變化過大,給身份甄別帶來相當大的難度。現實中,各種使用身份証的場合,除非用專門的鑒別儀器,否則很難鑒別真偽,持有者即被認為是本人。我國目前已著手對個體指紋進行採集,但指紋識別尚未納入身份証系統中。由於以上原因,嫌疑人身份不明的現象不是孤例,這也是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規定無法查清身份的人員可以按照其自報名予以起訴和判決的原因。

  自報身份帶來不少法律問題

  現實中,冒用身份實施違法犯罪的事件屢有發生。媒體曾報道過,一名大二學生被吸毒人員冒用身份,想要証明自己的清白卻很困難,也有無辜者身份被冒用甚至收到判決書的情況。一名青年男子盜竊時被抓獲歸案,他自稱叫劉興,家住潮州。公安機關根據他的自報材料向其戶籍地發出查詢函,當地公安機關復函稱確有其人。司法機關遂按劉興的姓名起訴審判,判決后將判決書寄送給劉興家屬。劉興家屬莫名其妙,稱劉興在深圳打工,根本沒被抓,要求法院為劉興恢復名譽。后來查明,罪犯的真實姓名叫李高平,確是潮州人,只是被抓后為隱瞞身份而冒用了老鄉劉興的戶籍資料。

  《廣州日報》曾報道的一份數據表明,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審理的970名涉案人員中,有518人系按照未能查實的自報姓名起訴和審判,其所佔比例高達53.4%,且均被作出有罪判決。這518人呈現一些共性:一是流竄作案者居多。有479人提供的是相對偏遠、閉塞的外省市地址,查証的結果要麼是查無此人、要麼是查無此址。這些被告人多數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二是有一定文化者居多。有319人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這些人對法律、法規有一定認知,存在隱瞞真實身份、前科的動機和可能。三是認罪態度不好者居多。這些被告人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能推則推,能賴則賴。

  四川省儀隴縣法院法官苟豪曾在中國法院網撰文分析被告人自報身份問題,苟豪認為嫌疑人自報身份虛假陳述的負面影響有三點:一是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嫌疑人、被告人自報身份虛假陳述,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核實其真實身份情況,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繼而造成法院訴訟文書的誤送,使法院工作被動;核實被告人真實身份后,法院往往啟動再審程序審理、改判;在執行財產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款時,執行機關也可能找不到被告人的住處和財產,影響判決的執行等等,會大大增加國家司法成本。二是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虛構自己的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是因為他們大多欲借此僥幸逃脫或減輕刑法對他們的懲罰。另外,法院如果按被告人自報的他人身份作出判決,就可能使沒有犯罪的人背上罪犯的惡名,被假冒者會通過各種途徑尋求救濟;財產刑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中,也可能出現無辜的第三人財產被執行機關調查、執行的情況,造成執行機關的“侵權”;自訴案件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可能由於被告人自報身份虛假陳述,導致實際的訴訟主體不存在,損害判決的嚴肅性;法院以被告人自報身份為依據作出判決后,一旦判決確定的主體有誤,判決結果就可能產生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這些都無疑會使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嚴峻的挑戰。三是使被冒名者名譽受到損害。犯罪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會使罪犯者本人及其親友名譽嚴重受損,而對於本來沒犯罪而背上罪名黑鍋的被冒名者來說,這種損害后果也會傷及無辜者。

  “建議各職能部門加強、完善人口信息(包括身份証、指紋、人臉識別等)的採集和管理,杜絕辦案中假冒姓名情況出現。”廣州市檢察院控告申訴處副處長曹浩俊這樣表示。

  編后:經過檢察官的努力,陳文輝的真實身份得以查清。但我們也應注意到這一案件的特殊性,那就是其他罪犯的檢舉。如果沒有檢舉,“楊德海”咬緊牙關不說,他目前的身份,可能仍是“楊德海”。

  不報真實姓名,並不妨礙對其本次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但隱瞞真實身份,客觀上導致民事賠償無法實現,浪費司法資源,主觀上則表明其並無徹底悔過自新的決心。這樣看,將隱瞞身份作為量刑的一個酌定從重情節,在法律上站得住。當不報真實身份意味著更嚴重的法律后果的時候,他自己就乖乖說了。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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