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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修法:貪污受賄不能單純以數額量刑

2014年11月03日11:17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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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 發

  新華社記者 馬研 編制

  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時隔3年半,刑法再度啟動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此次修改刑法要解決三個問題:針對近年來多次發生的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統籌考慮刑法與擬制定的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法律的銜接配套;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落實黨中央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並做好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法律上的銜接。

  “不傷及人命的犯罪將會陸續被取消死刑”

  如果罪不致死,會不會刺激犯罪分子鋌而走險,致使犯罪率激增?自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開始討論取消死刑罪名至今,這種疑慮一直存在。2014年10月27日啟動的刑法第九次修改,給出了答案。

  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這次修法,准備再取消9個死刑罪名。”

  9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兩次修法取消的死刑罪名的共性是“社會危險性有限、發案率低”。

  然而,在審議草案時,李安東、遲萬春、楊衛等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部分全國人大代表考慮到核擴散的危險性極高、危害極大,加之我國反恐形勢日益嚴峻等現狀,強烈建議保留走私武器、彈藥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

  周光權認為,對死刑的依賴和迷戀是沒有根據的。因為一個社會的治理靠方方面面,不能依賴死刑,死刑對犯罪的威脅極其有限。他舉例說,在早期的歐洲,偽造貨幣犯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那些偽造貨幣的人會認真地用筆圈上法律這條規定,繼續實施犯罪。

  “近年來司法實務中對死刑適用控制非常嚴,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嚴格的判案標准、最高的証明要求來核准死刑。總的來說,不涉及人命的案子一般不適用死刑。”周光權說,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基本適用原則也是暴力侵害人身致人死亡的情況。我國現存的罪名中,不傷及人命的犯罪將會陸續被取消死刑。

  增加23個犯罪類型多與社會熱點相關

  草案共修改47條,除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外,大部分修改內容涉及新的犯罪類型。記者梳理發現,草案增加了23個犯罪類型。從這些新型犯罪中能看到近年來社會熱點的影子。比如,暴力恐怖活動、虐待老年人、網絡詐騙、個人信息泄漏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解釋說,在社會轉型時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財產權的犯罪會越來越多,刑法修改時往往要針對涉及民生、社會誠信、網絡安全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增設罪名。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草案擬增加規定以制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等。

  針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和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生,草案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認定為犯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明確刑事責任。

  草案還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和溫孚江等委員認為,針對實踐中一些個人纏訪、鬧訪,屢教不改,嚴重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本罪,實現了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法律上的銜接。

  陳竺以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同北京大學所做的一項研究課題為例說:“各地公開報道的惡性暴力傷醫事件數量近十年來年均增長30%。2013年前8個月,全國傷醫事件已達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還多了20%。”他同溫孚江等委員表示,希望通過刑事手段打擊醫鬧,保障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貪污罪受賄罪擬取消具體數額限定

  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罪的打擊力度,規定行賄人即使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除非犯罪較輕且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才可以免除處罰。

  審議時,與會人員普遍贊成對行賄犯罪加大打擊力度。為織密懲治行賄犯罪法網,草案擬增加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這意味著,向退休官員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賄,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行賄罪的懲罰方式,草案擬增加罰金和沒收財產。

  曲新久解釋說,現行刑法是按貪污受賄的數額來定罪,分四個檔次判罰。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實踐中,貪污受賄犯罪情節差異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案的社會危害性。比如,貪污的是什麼財產,是重大救災物資,還是公共財產,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樣。

  最顯著的變化是,貪污罪和受賄罪均擬取消原來的具體數額限制,以“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代替。莫文秀委員說,這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有益總結和提升,為統一量刑奠定了基礎。但是,取消了貪污賄賂犯罪量刑的具體數額規定,無論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解釋,還是由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重新作出具體數額規定,都要對變更現行數額標准慎重考慮。

  草案還完善了預防措施,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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