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定儀式向憲法致敬(首個國家憲法日特別策劃)
2014年12月03日09: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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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此舉意味著,中國人將以嶄新而生動的形式向憲法表達敬畏,憲法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將進一步凸顯。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是通過法定程序對政治儀式的一種法律確認。作為一種法定化的方式,這個決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為何將憲法日
定為12月4日
許多了解我國憲法歷史的人要問,為什麼沒有把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公布和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日期9月20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作出了解釋。
闞珂表示,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當了解共同綱領在新中國立憲史上有什麼地位。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宣布自己來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次會議於9月29日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它規定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等國家的重要制度。
共同綱領在新中國的立憲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起了重要的作用。共同綱領解決了在還不具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條件的時候建立和治理新中國的憲法依據問題。
闞珂進一步闡述,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到這時,新中國剛剛成立5年,還處於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這次會議所制定的憲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為全國人民指出一條清晰的、明確的和正確的前進道路——走社會主義道路。1954年9月20日通過的憲法,是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還不是完全社會主義的憲法,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毛澤東設想,過渡時期大概是三個五年計劃,即15年左右,這部憲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1954年憲法是一部好的憲法。
在“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1月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1954年憲法進行修改,形成了1975年憲法。這部憲法有嚴重的缺陷和問題,很難說它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保障。1978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1975年憲法進行修改,形成了1978年憲法。這個時候,雖然已經粉碎了“四人幫”、結束了“文化大革命”,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還沒有召開,對“左”的思想還沒有來得及進行系統地清理,1978年憲法也存在缺陷。
1954年憲法制定后,后來都是對憲法的修改。1975年憲法修改了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修改了1975年憲法。這兩次修改都是對憲法的全面修改,事實上形成了新的憲法。1982年又對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但這次修改回到了1954年憲法的基礎,對1978年憲法來說是全面修改,對1954年憲法來說是繼承和發展,並從此穩定下來。
1982年憲法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仍然是現行憲法。這又怎麼理解呢?
闞珂補充道,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改1982年憲法。當時對究竟用什麼方式修改進行深入研究,確定採用“修正案”的方式。彭真說,這次對憲法的修改採取修正案的方式,這是美國的修憲方式,比法國、蘇聯和我國過去的修改憲法辦法好。這種修憲方式,有利於維護憲法的穩定和尊嚴。
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改憲法採用的都還是這種方式。這樣,1982年憲法仍然是現行憲法,它包括1982年通過的憲法和之后的每個憲法修正案。
闞珂最后總結說,設立國家憲法日的目的,不僅是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誕生,更重要的是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現在施行的就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把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是合適的,更具有現實意義。
用國家憲法日
強化憲法意識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凸顯了憲法的地位。對於公眾而言,在每年的12月4日也會對憲法制度有一個反思。政府思考如何依憲治國,公眾思考如何對憲法忠誠,所以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意義重大。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翟國強認為,作為一種法定國家節日,國家憲法日的設定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從政治學的角度看,憲法也是一種政治象征,發揮著凝聚社會價值共識的重要功能。這種功能的發揮可以通過一些具體的措施來實現,比如設定有關憲法的特定政治和法律儀式,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憲法宣誓、國家憲法日等措施都屬於這種儀式。通過這些具體的手段和措施,可以提高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受關注程度,使憲法觀念深入人心,也使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憲法權威和憲法實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說,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處於“統帥”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於“普憲”。“目前,全社會仍沒有樹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難於形成社會共同體的核心價值觀。一些社會成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對憲法這部國家根本法的認識還非常欠缺,維護憲法的自覺性沒有形成為社會的內在動力。
憲法日設立后
還應做些什麼
國家憲法日這一形式的內核是培養公民的憲法意識,憲法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更多的載體與制度建設。有人問,國家憲法日設立之后應怎樣開展活動?
設立國家憲法日,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劉小冰說,任何一個紀念日的設立,都是需要內容支撐的。隻有365天尊重了憲法,紀念日這一天才真正有意義,否則就是形式主義。設立“國家憲法日”,“既要轟轟烈烈,又要扎扎實實”。
翟國強提出,如何通過更加具體的實施體制和工作機制來開展國家憲法日宣傳教育,需要建立完善的體制機制實現,其中涉及的重要內容,包括憲法宣傳教育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主要內容、活動形式等。
此外,實施該決定還面臨若干理論問題,比如,設立國家憲法日的具體實施方式,是否僅限於通過憲法宣傳教育的方式來保障?在這種法定儀式中,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扮演何種角色,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該節日的設立是否可以包含其他法律含義?這些問題都需要從理論上進一步深入認真研究。
還有學者建議在大中小學裡進行系統的憲法教育。比如,小學可以在國家憲法日開展孩子們能夠接受的憲法教育活動﹔中學除了在《思想品德》(初中)和《政治》(高中)課程教學中系統進行憲法教育,還可以在其它各科課程教學中滲透憲法教育,並舉行憲法知識問答競賽﹔大學則可以專門開設全校性的憲法通識課,用案例分析等強化學生的憲法認知。
我們期待,國家憲法日的設立能夠真正讓憲法“熱”起來,樹立起憲法應有的權威,開啟依法治國新時代。當然,這需要相關方面深入宣傳、解讀憲法條文,認真把握、樹立憲法精神,弘揚憲法精義、維護憲法尊嚴,要讓每一位公民,特別是公職人員樹立牢固的憲法觀念,讓憲法精神根植於每一個公民的心中,要把憲法的原則落實到各項法律制度當中,徹底扭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從而讓憲法真正保障好人民的權利。
(責編:李楠楠、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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