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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修憲:憲法在社會變革中逐漸完善

2014年12月04日17:06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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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這部憲法從頒布到現在已經經歷了三十多年,進行了四次重大修改。從時間上來看,基本囊括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最主要歷程。從內容上來看,基本描繪出了中國國家、社會三十多年的發展軌跡。四個憲法修正案共31條,其中對憲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條,對憲法條文部分的修改有26條。總的來看,四次修改憲法部分內容,除對國家的根本任務和總目標等作補充性修正外,大多集中在對現階段經濟制度的修正上,其中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作用及國家相關政策的條文不止一次地進行修正,呈現出修正的漸進性。

   “我國對現行憲法的修改,就其實質來說,是同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制度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化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回顧這四次修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春生概括指出,對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對基本國情和國家根本任務、經濟體制、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完善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制度、基本治國方略等重大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

   1988年憲法修正案 法律首次確認土地使用權商品化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確定什麼樣的目標模式,是關系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個重大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是正確認識和處理計劃與市場的關系。傳統觀念認為,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特有的東西,計劃經濟才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改革不斷深入,逐漸形成新的認識,對改革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現行憲法在總結新中國成立30多年社會主義建設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對計劃經濟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為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現行憲法也突出了市場手段的重要性。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市場機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黨的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指出商品經濟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商品經濟﹔黨的十三大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根據黨的十三大精神,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時總結憲法實施中的經驗,對促進市場經濟發育的私營經濟的補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至1989年出現房地產熱和開發區熱。為了使土地買賣合法,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因為1982年憲法在規定經濟制度時有一個嚴重缺陷,那就是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這條規定明確指出隻有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在此背景下,1988年3月31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兩條憲法修正案。其中,土地使用權商品化首次獲得法律承認。

   1993年憲法修正案 肯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京舉行。這次會議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認真總結了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14年的實踐經驗。黨的十四大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作了新概括,並將其寫入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總綱。黨的十四大報告還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了科學論述。會議作出確立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重要決策。

   1993年2月14日,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進一步發展的實踐,黨中央向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該建議的說明中明確指出,1982年制定的憲法是一部好憲法,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憲法的有些規定已經同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現實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修改和補充。

   為保証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時肯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地位,在總結多年來憲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1993年3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此為基礎,憲法修正案還涉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完善和保障措施的若干規定,主要特點是仍然堅持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強化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民主管理以及重視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的作用。

   此外,1993年憲法修正案還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具體情況,對一些基本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突出強調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在社會主義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的重要歷史地位,該規定為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寫人憲法作了很好的理論鋪墊。

   對於這次修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評價指出,它不僅僅是憲法條文的簡單修改和變動,還是憲法實施要求的真實反映。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在遵守憲法關於國家經濟制度和經濟活動原則的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一種依法改革活動,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動。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各項具體的經濟體制改革措施都是按照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的。

   1999年憲法修正案 用根本法確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在北京召開。大會不僅確立了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還明確肯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並對我國現階段的所有制結構形式和分配形式有了新的認識。

   黨的十五大召開之后,如何將黨的十五大所確立的基本精神及時地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使之成為我國面向21世紀的基本國策,社會各界在認真學習黨的十五大報告精神的基礎上,結合依法治國的要求,相繼提出修改憲法的動議。

   中共中央提出,應當以黨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並提出修改的原則,即隻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討論了中共中央的建議,依照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現行憲法的第三個修正案正式產生。

   此次修憲雖然隻有六條,但意義十分重大。有憲法學家分析認為,這標志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思想的進一步解放,既保証了憲法的穩定性,又保証了憲法的適應性。把現代化建設的經驗總結,通過修憲的程序載入根本法,使這些經驗有了崇高的法律地位,受到憲法的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把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寫入憲法,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又邁上一個新台階。這充分表明憲法是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依法治國是在憲法下的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是以尊重憲法的權威為核心的法治國家。沒有憲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實施憲法,也就不可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以,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

   2004年憲法修正案 內容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2004年修憲是在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發展階段進行的。當時,全黨全民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取得重大進展,改革的不斷深化極大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科技創新能力明顯增強,行政管理體制不斷深化,法治建設成績顯著。

   此次修憲遵循的總原則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經驗,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使憲法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真正成為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制基礎。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作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指出,根據這個原則,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証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范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不改。

   本次修憲是歷屆修改條數最多、涉及內容最廣泛的一次,凝聚了全黨全國人民的集體智慧,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的表現,修憲呈現出幾大特點:在黨的領導下的修憲﹔充分發揚民主﹔遵照法定程序﹔從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體現憲法的適應性和穩定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修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決定修不修憲、修什麼和怎樣修的基本准則。此次修憲正是由於憲法的人民性所決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憲。”已故著名憲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許崇德曾對2004年的這次修憲活動作出如是評價。他說,修憲能使憲法更好地保障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從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14條憲法修正案的內容來看,無一不是關注到了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了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現行憲法通過四次必要的修正之后,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出了更加重要作用。從四次修憲的內容中不難看出,30多年來,憲法與改革呈現出一定程度的互動狀態。這個互動,使我國的一些制度更加適應發展的需要,更加接近社會主義的本質。由於某些舊的制度、體制、機制被突破,釋放出來的生產力呈現出勃勃生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人民從中不斷得到實惠。

   回顧過去,放眼未來。張春生說,可以預見,隨著改革的發展和認識的深化,今后對憲法中某些具體規定的修改,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既要保持憲法的總體穩定,又不能用憲法把某些影響發展的具體制度固定下來。正確處理憲法的穩定和與時俱進的關系,我們的憲法將更有權威,我們的國家將不斷取得新的進步。(記者 朱寧寧)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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