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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熱議修改危險駕駛罪  吸食毒品危險駕駛應定罪入刑

2015年01月09日10:11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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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原規定“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基礎上,增加“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兩種情形。

近日在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吸食毒品危險駕駛的也應定罪入刑。

毒駕比醉駕危害后果更嚴重

“建議將吸食毒品危險駕駛定罪入刑。”陳光國委員說,現在吸食毒品危險駕駛的不少。吸毒人員吸毒后容易產生幻覺,其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與酒駕的危險性相當,甚至更為嚴重,建議在草案關於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情形當中增加對毒駕的處罰。

劉政奎委員也建議將毒駕入刑。毒駕同醉駕和飆車一樣危害公共安全。現在對毒駕處罰較輕,刑法處罰則是空白,應將毒駕入刑,以遏制當前毒駕的違法行為。

“吃違禁藥品比如興奮劑后開車危害人身安全。這種情況與醉酒駕駛的情況是一樣的。”范徐麗泰委員說。

“我附議劉政奎委員和范徐麗泰委員的意見。”白志健委員說,毒駕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興奮劑以后的駕駛行為。毒品包括興奮劑,比酒精更容易麻痺人的神經,有嚴重的致幻性。據相關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駕車人的反應能力比正常人要滯后12%,而吸食毒品后駕駛則滯后21%,所以毒駕的后果遠比醉駕更為嚴重。2012年4月22日,在江蘇常合高速公路蘇州段就發生了一起因為吸食冰毒后駕駛旅游大巴導致14人死亡、20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可見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確有現實需要。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毒駕是構成犯罪的,在澳門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處罰金。

“我支持毒駕入刑。”杜黎明委員說,司法實踐中發現,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危險性甚至比醉酒駕駛更加嚴重。

黃潤秋委員也建議增加“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列入危險駕駛罪。因為現在這樣的案例已經不少,這是很危險的駕駛行為。

韓曉武委員說,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毒癮發作時駕車十分危險,危害更大。近年來,毒駕已屢見不鮮,毒駕入刑具有現實緊迫性。目前吸毒快速檢測技術已獲得突破,公安部門採用唾液檢測法,在路邊就可以進行吸毒篩查,整個檢測過程隻需要一兩分鐘。毒駕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納入刑法調整范疇。

應明確超載和超速具體比例

董中原委員建議將從事客運嚴重超載、超速致使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管理導致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單獨規定為一條。因為這兩類行為遠比追逐競駛、醉駕的犯罪行為嚴重,應區別量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建議,把在公路上從事貨運業務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的也規定為犯罪。因為這類行為危害性很大,導致的事故不比客運汽車超載導致的事故少,而且這些大貨車如果不從刑罰上制約,他們就毫無畏懼。但不是稍微超載一點兒就追究,應該嚴格限制為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

莫文秀委員認為,對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應判刑,但是嚴重超速的,要慎重考慮,這個“嚴重”怎麼界定,應予以明確。

任茂東委員建議規定具體的額度或者比例,增強這一條款的可操作性。能夠在刑法中明確的就一定要明確,否則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不好執行,法院判案時也不好把握。

嚴重超載如入刑打擊面太大

杜黎明委員則認為,對嚴重超載和嚴重超速入刑要慎重。現在公交客運班車,特別是在上下班高峰時,往往大量超載,如果都要入刑,打擊面就太大了。另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不夠明確,因為除了國務院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外,還有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不宜將所有違反規定的行為都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建議將規定的范圍限定為“國家規定”。

馬志武委員建議在上述規定“客運”前加“長途”二字。城鎮化發展促使城鄉公交一體化,城市公交延伸到近郊郊區,近郊公路承擔了公交運行的功能。公交和長途是有區別的,長途是先買票后上車,一人一座﹔公交是先上車后買票,座位少,站位多,近郊公交一般是一公裡左右一站,時速是很慢的。同時建議增加“長途客運在凌晨兩點至凌晨五點運營的”要入刑。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出過這方面的規定,凌晨兩點至五點不能在公路上運營,但是還是有很多長途客運公司仍然在這期間運營。

一些常委委員認為 開車時玩手機應規定為犯罪

近日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認為,開車時玩手機應規定為犯罪。

叢斌委員建議在“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后面加上“或者在行駛中因非運輸業務需要接聽、翻看電子設備的”。前不久中央電視台連續播報,客運司機在行車途中,很短時間內看幾次手機,結果造成多人死傷的交通事故,這種行為應入刑。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建議將開車時玩手機或其他手持終端的入刑。現在這種現象很嚴重。醉駕入刑已經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了,如果再把毒駕和玩手持終端入刑的話,事故發生率肯定會進一步下降,對保証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很大作用。

李飛委員建議 套牌和制造假牌者也要入刑

近日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李飛委員建議,套牌、制造假牌的要入刑。

李飛說,現在套牌、制造假牌的情況非常嚴重,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故意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違法作案、隱匿証據。這種車輛肇事以后,根本無法查,這種情況非常多。至於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因為履行公務需要考慮臨時換牌,不在此限定。建議增加一項規定,凡是套牌的,沒收車輛。因為套牌就是要用這輛車來干壞事。

任茂東委員建議 危險駕駛罪起刑點提至三年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任茂東委員建議加大對涉及交通運輸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故意碾軋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任茂東說,近年來,雖然道路交通事故呈明顯下降態勢,但因此而導致的人員傷亡數量和公私財產損失相當大。實踐中,拿群眾生命安全、拿乘客生命安全不當回事兒的交通事故很多。所以,對涉及交通運輸的犯罪行為需要加大打擊力度,形成足夠強大的威懾力,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共查處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交通違法行為2649萬起,平均每天7萬多起。全國接報涉及人員傷亡的路口交通事故4.6萬起,造成1.1萬人死亡、5萬人受傷,分別上升17.7%、16.5%和12.3%。其中,因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導致的事故起數上升17.9%。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涉及交通運輸的犯罪行為所規定的處罰過輕,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難以達到有效懲處犯罪分子、教育社會公眾的目的。(記者  陳麗平)

(責編:寇嬌(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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