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繼續審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 逐步實現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
2015年01月23日08:4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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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韓宇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近日繼續審議《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草案從經營權配置、乘客合乘、電召服務、罰款金額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明確。其中規定,明確既有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發展目標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實現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
針對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今后的配置問題,草案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轄區既有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發展目標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實現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尚未實行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市、縣,不得新出台有償使用政策。
在此前的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乘客合乘問題提出一些意見,包括合乘可以提高出租汽車利用效率,體現節能環保,在遇有惡劣天氣和交通高峰期等情況,應當鼓勵﹔應當通過改良計價器等方式,讓駕駛員和乘客雙方受益﹔實踐中合乘需經首位乘客同意並書面確認的方式可能過於單一等。
草案則針對此類情況作出了相應修改。在立法層面從維護首位乘客權益角度,規定禁止未經乘客同意確認,招攬他人合乘﹔書面確認不是乘客同意合乘的唯一確認方式,如車內安裝錄音、錄像等設備同樣可以進行確認,因此將書面確認表述中的書面兩字刪去,具體確認方式可根據情況靈活掌握。
此外,草案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電召服務應遵守下列規范: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態下操作電召服務終端設備,乘客上車后,應當將電召服務終端設備調到靜音狀態﹔在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的排隊候客區,不得通過電召服務方式攬客﹔按照規定開啟電召服務標志或者暫停營運標志,並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接受電召服務預約后,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應當符合出租汽車運價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加價、議價。
草案還明確了具體的行政罰款數額。其中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乘客,或者未經乘客同意確認招攬他人合乘的,違反規定開啟計價器空調模式或者夜間模式的,處500元罰款﹔私改計價器或者利用電子設備干擾作弊的,處1000元罰款﹔固定線路營運的,處5000元罰款﹔異地營運的,處1萬元罰款。
(責編:寇嬌(實習生)、劉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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