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徹底堵死“一夜限牌”可能性
2015年02月02日15:14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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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第三次大會通過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共8章99條,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規歷經四審,開創了江蘇地方立法的紀錄。備受關注的重污染天限行、“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居民區禁止露天燒烤等內容正式入法。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赟
新變化
1 增加“排污費應當專款專用”等內容
在審議過程中,代表們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曾召開全體會議,研究代表們的審議意見。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表決稿中也採納了代表們的意見。
條例草案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這筆排污費會怎麼用?表決稿中增加了“排污費應當專款專用”的內容。在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章節中,也新增規定“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
對於個別詞句的修改,表決稿也採納了代表們的建議。比如,在常州代表團審議時,有代表提出條例草案中對“無公害農藥”、“引導農業生產者減少使用化肥農藥”的說法是不嚴謹的,此次表決稿中刪除了“無公害農藥”,將后者修改為“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2 處罰金額有的提高有的下降
在審議過程中,對於“法律責任”一章中的處罰金額,代表們提了一些意見和建議。表決稿中,對於處罰金額做出了調整,有升有降。
有代表在審議時提出,條例草案第八十四條的處罰幅度與上位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規定不一致。法制委員根據代表們的建議,同時綜合考慮了江蘇實際情況,在表決稿中相應提高這一條款的罰款數額。
比如,草案規定,對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油氣回收裝置的,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將被罰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表決稿將處罰金額提高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油罐車、氣罐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被提高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此外,對未按照標准配備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處罰由1萬—5萬,提高至2萬—10萬﹔對油罐車、氣罐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3千—1萬罰金,也提高到1萬—5萬元。
條例草案規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和修復制度。如果違規要處以2萬—20萬罰款。在表決稿中,罰款數額有所降低,降至1萬—10萬元。
3 部分行為不適用“按日連續處罰”
記者注意到,表決稿中增加了三種情形將不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包括“銷售不符合規定標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或者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露天焚燒秸稈、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等行為。
這些規定與我們息息相關
重污染天限行、停止戶外體育活動
機動車是否限行,污染嚴重時是否要停止戶外活動,這些備受市民關注的內容此次在表決稿中都有明確規定。當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警級別實施八項應急響應措施:
1、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2、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4、停止或者限制易產生揚塵的施工工地作業﹔5、禁止露天燒烤﹔6、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活動﹔7、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8、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
為治理大氣污染,2013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機動車保有量有特別的規定。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此次表決稿中重申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問題。
表決稿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限制市區摩托車的保有量。”
關於南京會不會限牌的問題,此前各種風聲不斷,特別是杭州、深圳等地“一夜限牌”,南京曾出現過買新車瘋狂排隊上牌的情景,市民擔心南京是否也會“半夜雞叫”。對此,表決稿明確規定“採取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措施,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在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堵死”了這種可能。
干道兩側、居民區禁止露天燒烤
作為食客追捧的舌尖上的美味,露天燒烤以后不能任性吃了。表決稿明確規定:“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
如果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將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市民反映強烈的餐飲油煙問題,表決稿也有相關規定,“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三個區域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項目。
如果違反規定,將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不能隨便燃放
對於市民反映強烈的煙花爆竹問題,表決稿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禁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此外,“露天焚燒秸稈”、“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等內容也予以明確。
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張圖讀懂史上“最嚴”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如何出爐的
1 程序嚴,歷經四審
◎2013.10 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被列為2014年立法計劃項目
◎2014.6 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4.7 條例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
◎2014.11 條例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
◎2015.1 條例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
◎2015.1.27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形成最終表決稿
◎ 2015.2.1 歷經四審,表決稿獲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第三次大會通過
2 處罰嚴,7頁半的處罰規定
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僅程序嚴謹嚴格,歷經了四審,條例還規定了嚴格的監管手段和嚴厲的處罰措施。記者注意到,對於法律責任,專列一章,用7頁半的篇幅進行了不同類型的處罰規定。
具體嚴在這些地方:
一是加強對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排放的監管,嚴懲無証排放、超標排放、違規排放以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實行按日計罰制度。
二是賦予相關執法手段,執行機關可以對符合法定情形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採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違法者採取停水、停電措施。
三是加大對負責人的處罰,實施雙罰制,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証排污被責令禁止排污拒不停止排污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拘留。
(責編:劉茸、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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