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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專門立法整治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亂象

2015年02月10日08:3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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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近日多地銀行存款不翼而飛的現象被曝光,理財產品銷售亂象又重回公眾視線。據媒體報道,銀行櫃面人員以各種方式變相銷售保險、基金等產品,是存款失蹤的原因之一。夸大收益、少提風險、存單變保單,甚至有櫃員打著高息存款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多年來理財產品銷售忽悠消費者的現象導致很多消費者深受其害,卻往往隻能吃啞巴虧。

  專家指出,當前法律較為分散,可操作性不強。應制定一部金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條例,詳細規定銷售理財產品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行政監管,統一監管規則,引入消費者后悔權制度、有獎舉報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等,實現社會協同治理。

  受誤導被理財消費者維權難

  “老夫婦遭銀行大堂經理忽悠,存款變保險”、“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忽悠客戶存單變保單”、“銀保產品再現誤導銷售,警惕年終獎存款變保單”……類似新聞標題屢見不鮮,每一個標題背后都有著被忽悠者的無奈和酸楚。

  除了存單變保單,銀行工作人員經常會向辦理存款業務的儲戶介紹理財產品。據媒體報道,有些儲戶聽信銀行工作人員介紹的高收益購買了理財產品,但隨后卻發現該產品存在工作人員並未提示的風險。

  “這種行為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銀行營銷機構對消費者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信息披露應該遵循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原則。”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說。

  “雖然經媒體多次曝光,這種現象仍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就是因為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銀行工作人員在不合理的行業內部獎勵機制誘導下,為獲取按照理財產品銷售規模而計算的獎金,不惜漠視金融消費者合法財產權利。”劉俊海說,受害的金融消費者維權成本高、收益低,如同為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甚至殺一頭牛也未必能追回一隻雞。

  此外,媒體還曝出,有些保險或理財銷售人員與銀行櫃台人員串通,忽悠銷售產品以分享提成﹔有些高息存款其實就是非法集資,即櫃員違規將儲戶存款直接轉賬給缺錢企業,從中賺取中介費。

  “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客戶可以要求宣布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損失的,銀行應當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非法集資、違法收取中介費,如果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具體行為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說。

  法律操作性差急需專門立法

  王宗玉介紹,關於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方面的法律,有商業銀行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還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調整。這些法律規定了商業銀行經營基本規則,禁止欺詐消費者,誠實信用進行銀行業務。

  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把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遭遇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要求增加賠償,賠償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最低不少於500元﹔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

  “當前法律總體來講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由於理財產品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忽悠的人比較多,消費者維權困難,法律落實有難度,處罰力度也不強。”王宗玉說,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對理財產品經營銷售作出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后果和責任。

  劉俊海建議,應提高立法位階,由國務院制定一部金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條例,而不是由分散的部門規章作為管理依據。當前有些部門沒有相關規章,有些規章調整范圍很有限。他認為,在立法時應該堅持三個主要原則:

  首先是充分尊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其次要大篇幅、濃墨重彩地規定銷售理財產品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強調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易解性和正當性,讓消費者在對產品收益及風險有全面深入了解的情況下,作出科學投資決策。

  此外,劉俊海提出,要引入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理財產品通常適用金額比較大,購買者很多都是離退休人員或者中低收入階層,對於他們來說投資風險直接影響家庭生活穩定。“應給消費者兩三天后悔時間,后悔權行使之前資金是不能動的,不能打給缺錢企業,等三天后消費者說不后悔了才可以,這個制度非常重要。”劉俊海說。

  統一監管規則實行有獎舉報

  “當前之所以出現理財產品監管盲區和漏洞,主要是因為一行三會三龍治水的監管體制。理財產品往往賣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投資給另外一個企業,投資架構很復雜。從長遠看,應探索金融業統一監管模式,建議一行要保留,三會要整合,建立統一的國務院金融監管總局。”劉俊海說。

  劉俊海認為,從近期看,在監管體制不作出大改革的情況下,監管機構必須統一監管規則,打造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快捷高效、規則統一的,24小時360度全方位、跨時間、跨地區、跨產業的理財產品監管體制。

  “除了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行政監管,還需要調動金融消費者參與理財產品市場監督的積極性,實現社會協同治理。”劉俊海說,行政監管不能單打獨斗,包打天下,也不是靈丹妙藥。應該發揮市場博弈功能,讓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形成對等、公平、有效的市場博弈,最重要是引進以下幾條制度:

  首先是引進有獎舉報制度。凡是欺詐、誤導金融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舉報,一經查証屬實,可以從金融監管機構罰款中提取10%至20%的金額,用來重獎消費者。

  其次是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金融消費者也是消費者,因此在遇到欺詐行為時,適用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消費者受欺詐越多,受獎勵越大,充分發揮法律狠狠處罰欺詐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補償受害者、高效警示同行業、進而教育全社會的五大社會功能。

  第三是引進公益訴訟制度。例如在發生大規模理財產品銷售欺詐行為時,中國消費者協會或省級消費者協會可以挺身而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制度成本低、效果好,能夠提升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同時提高消費者維權收益,甚至把消費者維權成本變成零。(記者李想)

(責編:劉茸、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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