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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擬授權在33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

2015年02月26日09:08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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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務院擬授權在33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出30個左右縣(市)行政區域進行試點。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2015年1月,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全國33個縣(市、區)試點地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代擬稿》及其說明,提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收到后,征求了中央改革辦、中央農辦等單位意見,向全國人大有關機構作了專門匯報﹔在此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部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決定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証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証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暫時調整實施的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明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二是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關於宅基地審批權限的規定,明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於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明確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准,安排被征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形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據介紹,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推進改革試點,將堅持“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原則,堅守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據了解,試點行政區域將合理提高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通過推進征地信息公開、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強群眾對征地過程的監督。試點行政區域隻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場,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條件。入市范圍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時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規劃、投資、金融、稅收、審計等相關服務和監管制度。試點行政區域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願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裡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城市化問題。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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