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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義法草案有新修改 進一步明確恐怖主義定義

2015年02月26日09:08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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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反恐怖主義法草案有新修改 進一步明確恐怖主義定義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今天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繼續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恐怖主義等定義,將恐怖主義的定義修改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同時,根據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草案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等定義從附則移到總則。

  草案一審稿在附則中規定了恐怖主義等定義。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有關定義的規定尚不夠准確,建議進一步作出更清晰的界定,並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和有關公約的規定,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出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作出上述修訂。

  法院可直接認定恐怖組織人員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草案一審稿第六章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了規定,並在第七十條中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申請。

  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除了由行政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審判直接認定。有的部門提出,在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中,對於聯合國以及外國政府提出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也存在根據我國法律和承擔的國際義務通過國內程序予以認定的問題,需要明確這類情況由誰提請認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作出上述修改。

  開封驗視配備安保依規進行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

  草案一審稿第十七條規定,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制度。第三十條規定,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第三十一條中規定,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

  在上一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況不同,不加區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實踐中難以執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作出上述修改。

  使用技術接口須經嚴格手續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反恐怖主義立法要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強化執法規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人權保障的力度,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從多方面進行了修改。

  新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時,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新草案完善了一審稿第四十二條關於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規定,增加規定,依照本法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獲取的材料,隻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對於草案一審稿第四十七條關於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的規定,新草案明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在草案一審稿第五十條關於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中,新草案增加規定審批程序。

  此外,對於草案一審稿第五十二條關於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新草案明確了批准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並適當調整有關約束措施。

  完善恐怖事件應對制度措施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對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管理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上一次審議中,針對草案一審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列舉了危險物品的范圍和管理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這樣籠統規定不夠明確,缺少針對性。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作出了上述修改。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根據有關方面意見,此次新草案增加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范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此外,根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新草案對一審稿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於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預設技術接口、報備密碼方案的規定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電信、互聯網、金融等單位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規定,將草案一審稿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於三十日修改為不得少於九十日,明確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確定標准,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等。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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