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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主體地位

2015年02月26日09:08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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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主體地位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科技部部長萬鋼受國務院委托,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萬鋼說,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為了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十分必要。

  2013年12月,科技部報請國務院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后,即發有關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征求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証會、企業征求意見會,赴上海、江蘇、雲南、湖北、遼寧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的總體要求,草案從科研組織、實施到科技成果轉化諸環節統籌考慮,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制度,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二是充分調動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三是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在科研計劃編制、研究方向選擇與科研項目實施中的作用,推進產學研合作,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四是創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

  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今天被提請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加強了科技成果信息發布。

  草案對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規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今天被提請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積極轉化科技成果。

  草案完善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制度。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草案完善了科研評價體系。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草案還修改、完善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空間。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標准給予獎勵和報酬。

  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制度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今天被提請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

  為了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進一步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草案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的制度,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編制項目指南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二是推進產學研合作,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准研究與制定等活動﹔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職業院校及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支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台

  法制日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今天被提請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為了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案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二是國家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三是國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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