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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

2015年02月26日15:00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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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修法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

  大量科技成果“沉睡”在實驗室,成為眼下許多研究機構和企業的尷尬。據統計,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

  如何讓科研成果不再束之高閣?怎樣讓成果轉化帶來效益?如何通過合理的激勵機制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在實施近19年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迎來首次大修。

  2月25日,促進科技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共37條,而修正案草案就有40條。

  “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修改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長萬鋼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

  關鍵詞一:收益分配

  【無須審批,轉化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處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須按規定上繳財政,且審批手續煩瑣,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的發揮。”萬鋼坦言。

  長期以來,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與一般國有資產實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其處置需要進行層層審批,同時,科技成果處置收益還需上繳國庫。科技成果轉化審批難、上繳額高,直接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劃首席科學家、華中科技大學副校長、武漢光電國家實驗室常務副主任駱清銘介紹,其團隊的一種用於可視化研究分析全腦、名為“顯微光學切片斷層成像系統”的專利,2013年10月在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1000萬元成功挂牌轉讓,經多方爭取,歷時近1年才完成各項審批過程。

  實踐中,有的高校和科研機構為規避審批程序和收益權上繳的規定,採取分拆科技成果降低單個成果價值、以委托開發合同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讓等變通辦法。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這種普遍現象,此次修法完善了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科技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之后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這樣改的目的是要方便國有科研機構、高校轉化科技成果,調動科研機構、高校在轉化科技成果方面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這個改動相對來說是比較大的。”科技部政策法規監督司副司長周國林表示。

  關鍵詞二:激勵機制

  【獎勵金額上不封頂,下有法律保障】

  要激發科技單位、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把科技成果真正轉化到現實生產力中來,最核心的還是人的因素。

  實際上,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加大獎勵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比例,比如山東省規定轉化收益最低60%,最高95%,可以獎勵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以及團隊。湖北省規定,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在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於70%,最高可達99%。

  草案修改完善了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標准給予獎勵和報酬。

  “這樣規定,目的在於根據實際情況,提倡優先約定或者單位規定,加大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轉換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的力度。如果說沒有規定或者沒有約定,法定20%的比例是必須執行的,從而有效地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司長王振江表示。

  長期以來,對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評存在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導致科研成果很多,但最終得以轉化的卻很少,大量科技成果與市場脫節,處於“沉睡”狀態。

  為完善科研評價體系,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要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關鍵詞三:企業參與

  【聯合建立研發平台,促進人員互相交流】

  專家指出,建設創新型國家,如果企業動不起來,全民動不起來,僅僅靠一部分科研機構,長遠看肯定缺乏持久的動力。

  為調動企業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草案完善了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的有關制度。

  草案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科技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

  草案同時規定,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比較明確的科技項目,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要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

  “這樣修改就是想讓企業在這裡能夠發揮更多的主導作用,強化企業的作用,促進科技的研發活動和市場的緊密結合。”王振江說。

  此外,為解決科技成果與市場需求脫節的問題,讓企業在研發開始階段就參與進行,草案在推動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採取多種形式的合作,發揮各自的優勢方面作出多處修改。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研究開發、成果運用與推廣,標准研究與制定等活動。鼓勵研發機構、高校、企業以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科技成果出來之后真正轉化成生產力,不僅需要企業往裡投錢,而且還需要技術團隊具體操作。是另外找一支團隊,還是使用原班人馬,效果是不一樣的。所以這次修改提出一個方向,就是科研機構或者高校和企業之間鼓勵開展科技人員方面的交流。”王振江說。(光明日報北京2月25日電 記者 殷泓 王逸吟)

(來源:光明日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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