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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改方案獲“綠燈” 33縣區暫停實施部分土地法規

2015年02月27日16:14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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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27日電(劉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今日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根據表決稿,決定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全國33個試點區域內採取改革措施,突破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部分規定。

《決定》的通過,意味著以33個試點縣區為排頭兵,新土地改革方案將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帷幕。《決定》通過后,國務院下一步將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以何種改革方案取代原土地法規。

改革將試行至2017年12月31日,屆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改革成效決定是否修改相應法律。

表決稿與審議稿的區別

記者對比最終獲通過的表決稿和此前的送審稿,發現部分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在表決稿中得到了體現。

如多名委員指出,《決定》中“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的提法不妥,應改為國務院,原因是對各地方政府具體工作的指導統籌從行政序列上應由國務院而不是其下屬部門實行。表決稿中,該表述變為“國務院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分組審議中另一被多次提出的意見是,改革應有中期成效評估機制,並應在規定時間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以便立法機關對改革實效進行監督。還有委員提出,改革評估應規定更為具體的標准。記者看到,表決稿中加入了“(國務院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一句。不過,具體報告時間、評估標准等細節在表決稿中並未提及。

除前文提及的少量修改,表決稿的主要內容與送審稿相比,未做改變。

根據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月25日的常委會會議上所做說明,《決定》是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基礎上擬定的。

《決定》中體現的新土改方案

試點之一:有前提地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

根據《決定》內容,在上述試點區域將暫時調整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規定,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對應保障措施:隻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范圍限定在存量用地。此外,在入市前提的管制、市場交易的監管等各方面規則也將進一步完善。

涉及修改的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試點之二:宅基地審批權下放

《決定》還將暫時調整實施宅基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對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對應保障措施:試點行政區域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願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裡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城市化問題。

涉及修改的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試點之三:實行靈活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案

《決定》還暫時調整了實施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力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准,安排被征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對應保障措施:試點行政區域將合理提高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通過推進征地信息公開、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強群眾對征地過程的監督。

涉及修改的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附:33個試點縣(市、區)名單

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鬆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余江縣,山東省禹城市,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責編:張雨、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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