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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性騷擾法避免受害者成“沉默羔羊”

2015年04月02日09:15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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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制定反性騷擾法避免受害者成“沉默羔羊”

  □法制日報記者李想

  從2001年全國首例性騷擾案在陝西西安曝光,到2005年第一起有關性騷擾的勝訴案件出現在湖北武漢,近年來性騷擾事件屢見報端,性騷擾已經從一個陌生的詞匯變為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傅振邦認為,現有法律缺少對性騷擾的直接規制,性騷擾案件存在立案難、取証難、賠償難等問題,很多受害者成為“沉默的羔羊”。他建議,制定專門的反性騷擾法,增加雇主責任,加大追責力度,推進反性騷擾法治化進程。

  女青年成主要受害對象

  “職場和學校成為性騷擾高發區。”傅振邦說,調查表明,一半以上性騷擾來自工作場所,侵害者主要是上級或同事。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及管理規范化程度低的新興經濟類型企業性騷擾多發。近年來,高校也日益成為性騷擾高發區,侵害者主要是掌握學生學業命運的指導老師。

  傅振邦介紹,女青年成為職場性騷擾的主要受害對象。近日他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交的建議中,援引了某媒體經過分析40個性騷擾個案總結出的部分性騷擾特點:騷擾者均為男性,90%在31歲以上,絕大多數有家室,67%是領導﹔被騷擾者77%為22歲至25歲未婚女青年,大多數從事文職或技術工作﹔騷擾地點多半在工作場所,少部分在公共場所或家庭﹔騷擾方式一半為不必要的身體觸摸、摩擦,講淫穢笑話或語言挑逗的佔1/4,直接向對方示意有性需要和性要求的也較多。

  “面對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多為‘沉默的羔羊’。”傅振邦說,性騷擾受害者往往因侵犯者是上級或指導老師,被迫忍氣吞聲。即使有勇氣上告的,一半以上性騷擾案件都以原告敗訴而告終,一些受害女性甚至因此面臨來自職場和社會的巨大壓力。

  傅振邦說,當前性騷擾案件存在立案難、取証難、賠償難等問題。在追責制度和救濟途徑上,缺少有效追究性騷擾行為人責任的相關配套制度。當事人對行為人追責,主要手段為一般民事訴訟,然而由於性騷擾本身具有隱秘性和可能帶有的突發性,當事人難以及時固定証據。按照“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被侵害人容易陷入被動局面。

  傅振邦認為,性騷擾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通常騷擾人將面臨經濟賠償、公開道歉等懲罰手段,有一定社會影響,但較為有限。相比性騷擾的嚴重性,民事訴訟帶來的民事責任較輕,不足以遏制性騷擾再次發生。同時,當前法律框架內缺少對性騷擾的特別救濟程序。

  現有法律雇主責任缺失

  傅振邦介紹,我國現有法律框架內對性騷擾進行規制的,體現在若干法律部門,主要包括: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禁止性騷擾,標志著我國法律開始正視性騷擾這一社會問題。然而,目前我國關於規制性騷擾的立法現狀依然存在眾多缺陷。

  “在概念界定上,我國現有法律缺少對性騷擾的直接規制,對性騷擾構成要件沒有具體規定。”傅振邦指出,當前僅婦女權益保障法直接提出性騷擾這一行為,其余法律則主要以保障名譽權、榮譽權等高階人格權利的形式進行規定。

  “即便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也並未對性騷擾具體構成要件進行規定,更沒有對性騷擾行為進行明確限定和分類,這使當事人在行使權利、追究責任時難以對性騷擾進行証成,更可能因為這種不確定性而陷入被動,使當事人權利逆轉為高難度的証明義務。”傅振邦說。

  傅振邦指出,現在保護對象僅局限於女性,忽視了男性遭受男性、男性遭受女性性騷擾的可能性﹔在追責方面,性騷擾案件僅以騷擾者為主要責任人,單位責任、雇主責任有缺失。“性騷擾的存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勞動者權利的沖擊,這種沖擊的形成與雇主營造的職場環境密不可分。雇主對於性騷擾的存在也應負相應責任。”傅振邦說。

  專門立法加大追責力度

  “建議進行性騷擾立法調查研究,制定專門的反性騷擾法。”傅振邦認為,應明確性騷擾的法律概念,界定保護主體(女性和男性)和性騷擾構成要件、類型。針對不同類型性騷擾案件和被保護對象類別,設計立體法律保護體系,建立不同層級救濟方式,明確不同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和追責程度。

  除了專門立法,傅振邦認為應在相關部門法中,加強追責力度。“建議在就業促進法、職業教育法、民法、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各部門法中,針對不同類型性騷擾行為,增加追責力度。”傅振邦說,比如對騷擾者增加與個人征信記錄類似的懲戒或者直接使用征信記錄,對其進行階段性懲戒。

  傅振邦建議,法律應增加雇主責任。“這樣必然對被雇佣的騷擾者形成相關就業和薪資壓力,也將有效提高對此類侵害遏制力度。”傅振邦說,在雇主法律責任之外,應在職業青年聚集的單位建立專門針對性騷擾的制度,明確單位及其負責人責任。相關部門應聯合制定具體指導原則,明確雇主所在企事業單位應採取的防范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傅振邦提出,要發揮行業協會、工青婦等社會團體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作用,完善日常救濟途徑。“政府有關部門要為青年職業群體遭遇性騷擾侵害時提供維權服務,加強執法監管,開展好有關法律執法檢查。”傅振邦說,同時也要加強法律宣傳和援助,例如人事部門和信訪部門應建立職業青年應急求助機構和求助電話,使職業青年能及時報警、求助,建立順暢的申訴機制和解決機制。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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