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4月02日10: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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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今天審議通過了《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范了非稅收入項目設立、征管方式、資金收繳等環節,在明確非稅收入與財政收入關系、完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公示內容、保障繳款義務人權利、明確有關部門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部分調整和修改完善,特別對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權限與新修改的立法法有關規定相統一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既符合立法法關於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設其義務的要求,也體現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為民立法,對治理地方亂收費等問題的高度重視和維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堅定態度。
非稅收入范圍包含七大類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通過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資金,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非稅收入按項目分類管理
非稅收入是相對於稅收收入的相對概念,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非稅收入包含了各種不同性質和內容的政府收入類型,對各類非稅收入的管理模式也不完全一致。其中有一部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設立的權限已有明確規定(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另有一部分依其性質不需要開展征收活動和進行立項管理(政府接受捐贈、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目前隻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要按照立項管理的模式進行管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非稅收入的一個重要種類,其費用的收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性權益。多年來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設立權限未作明確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度亂象頻生,治理亂收費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點和社會關注的熱點。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從而明確了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內的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規范的設立權限。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有關規定,參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隻能在國家和省級層面的要求,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執行。
考慮到四川省目前還有部分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如在本條例出台后就停止有關收費可能導致新的矛盾和問題,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實施前,依據國務院決定、命令及部門規章、省人民政府規章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繼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稅收入目錄須及時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非稅收入項目目錄,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政府非稅收入行為。因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某些地方執收單位多征、誤征非稅收入的,退款手續繁瑣,給繳款人帶來不便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條例規定,執收單位多征、誤征的非稅收入,由繳款義務人或者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由執收單位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為了更好地監督管理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行為,防止亂收費,條例明確,執收單位不出具法定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本報記者楊傲多)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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