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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出來”的750萬

2015年04月08日06:39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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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冒出來”的750萬

郭山澤/漫畫

  花數千萬元買下即將破產的企業,誰知等買主交了受讓款、變更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后,買主卻收到一紙訴狀,要求承擔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賣企業前簽名擔保的兩筆債務,合計為750萬元連帶擔保責任。

  這兩筆連帶擔保責任債務是不是惡意串通形成的?該由誰承擔?企業如何防范並購過程中暗藏的股權轉讓風險?

  巨資買下即將倒閉公司 750萬擔保債務“不期而至”

  馬小平是江蘇省江陰市一家機械公司的私企老板,因為公司沒有自己的廠房,公司長期靠租賃場地生產經營。2012年11月,他得知江陰市銀鷺棉業公司(下簡稱“銀鷺棉業公司”)經營困難,銀行貸款和大量民間個人借款到期無法歸還,企業面臨倒閉,便產生了將銀鷺棉業公司買下來的想法,以利用其土地、廠房和生產機械。

  經過與銀鷺棉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忠明(化名)多次接觸,馬小平得知,銀鷺棉業公司欠外債3380萬元,其中欠銀行貸款1900萬元,欠個人借款1480萬元。柳忠明一再保証,除了這些再沒有其他任何債務。同年11月25日,經過協商,馬小平與銀鷺棉業公司股東柳忠明、許力軍(化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柳忠明、許力軍將所持的棉業公司100%股權及資產轉讓給馬小平,轉讓價款為3380萬元。馬小平多方籌借,終於湊齊轉讓款,用於歸還銀鷺棉業公司的貸款和欠款。兩天后,柳忠明與馬小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股權轉讓協議。隨后,銀鷺棉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柳忠明正式變更登記為馬小平。

  領取新的營業執照當天,馬小平立即到公安部門備案,刻制、啟用了新的公司印章。

  2013年3月,就在馬小平准備全力盤活新的銀鷺棉業公司時,他突然收到江陰市法院兩份傳票,公司被江陰市藍寶石紡織有限公司(下簡稱“藍寶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兩筆巨額連帶擔保責任債務。

  接到起訴書,馬小平一下子蒙了:當初是在柳忠明保証不再有其他任何債務的情況下才購買銀鷺棉業公司的,怎麼轉眼之間冒出如此巨額連帶擔保責任債務?

  藍寶石公司在一份起訴書中稱,2012年1月12日,江陰市銀鷺紡織公司(下簡稱“銀鷺紡織公司”)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澄豐支行(下簡稱“澄豐農商行”)簽訂借款合同,向澄豐農商行借款500萬元。當日,金陽公司為此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同時,藍寶石公司應銀鷺紡織公司的請求,向金陽公司提供了相應的反擔保。2012年8月16日,銀鷺棉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忠明與藍寶石公司簽訂擔保協議,為此筆借款的擔保及反擔保提供擔保。2013年1月11日,借款到期后,銀鷺紡織公司因無力支付,金陽公司代替銀鷺紡織公司歸還了借款本息505萬余元后,藍寶石公司又向金陽公司支付了這筆借款的本息。

  藍寶石公司在另一份起訴書中稱,由於有藍寶石公司的擔保,2012年7月31日,江陰交通銀行為銀鷺紡織公司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500萬元。2012年8月16日,柳忠明與藍寶石公司簽訂的擔保協議中,同時約定為藍寶石公司就銀鷺紡織公司向交通銀行的貸款的擔保提供擔保。該匯票於2013年1月30日到期后,因銀鷺紡織公司無力支付,藍寶石公司代替支付了250萬元。

  在兩份起訴書中,藍寶石公司要求銀鷺紡織公司立即歸還兩筆分別為505萬余元、250萬元的代償款及利息,並要求銀鷺棉業公司為兩筆代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起訴的同時,藍寶石公司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當年3月15日,江陰市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銀鷺棉業公司銀行存款和資產。

  “忘記”告知擔保協議 受讓人“買”來巨額債務

  銀鷺紡織公司已經處於破產狀態,一旦敗訴,兩筆巨額債務將全部落到銀鷺棉業公司頭上。想到這裡,馬小平驚出一身冷汗。於是,他以柳忠明隱瞞巨額擔保債務涉嫌詐騙犯罪為由報案。

  公安機關筆錄和法院之后判決顯示,2013年3月,柳忠明在接受江陰市公安局雲亭派出所詢問時稱,他是銀鷺棉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哥哥柳惠明(化名)是銀鷺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6日上午10時許,哥哥柳惠明重病去世前,他去江陰市人民醫院看望時,藍寶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梁志剛(化名)也來到病房中。梁志剛帶了擔保協議書一式兩份,約定了前述兩項擔保內容。當時應哥哥柳惠明的要求,他和梁志剛分別在擔保協議上簽字,后來兩份協議都被梁志剛拿去了。銀鷺棉業公司股權轉讓時,他忘記將擔保協議的事告訴馬小平。

  然而,柳惠明的妻子仲艷(化名)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說,自2012年8月初柳惠明病情嚴重就一直住在江陰市人民醫院,她一直在病房裡陪柳惠明,沒有看見梁志剛來看望過丈夫。

  柳惠明的女兒柳瓊(化名)也向公安機關反映,2012年8月父親住院期間,她和母親每天24小時輪流陪護,從沒有見過梁志剛來病房看望過父親。

  柳忠明堅稱,他與梁志剛2012年8月16日簽訂的擔保協議是真實的,自己沒有詐騙故意。因為沒有証據,公安機關未立案。

  法院在開庭審理時,藍寶石公司將擔保協議作為証據向法庭提交。質証時,馬小平看出了問題:雙方2012年8月16日簽訂的協議,隻有梁志剛和柳忠明的簽字,未加蓋公司的公章。馬小平認為,擔保協議書很有可能是柳忠明在股權轉讓后簽訂的,因為此時的公司原印章已經被他廢棄了,柳忠明因為無法蓋到銀鷺棉業公司的原公章,就與梁志剛在協議中約定經雙方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馬小平翻看銀鷺棉業公司向其轉讓股權之前的擔保協議,發現每份協議上都蓋有公司公章和柳忠明的個人印鑒,而這份協議書隻有簽名而沒有公章,疑點很大。2013年8月,馬小平催促公安機關盡快破案。

  馬小平說,公安機關向審理此案的江陰市法院調取了協議書原件,委托甘肅中科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就在甘肅中科鑒定中心即將向江陰市公安局寄達司法鑒定意見報告時,公安機關以雙方系經濟糾紛為由,撤回了司法鑒定委托。

  沒辦法,銀鷺棉業公司隻好向法院申請對協議書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但江蘇省內的鑒定機構根據現有檢材,無法確定形成時間。

  江陰市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加以証明。銀鷺棉業公司申請對協議書的形成時間予以鑒定,但相關司法鑒定機構明確無法鑒定;僅仲艷、柳瓊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陳述,並不足以否定協議書的形成時間為2012年8月16日。銀鷺棉業公司未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協議書的形成時間是在2012年11月25日公司轉讓之后,銀鷺棉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銀鷺棉業公司主張梁志剛、柳忠明惡意串通、事后偽造協議的抗辯意見無証據証明,不予採信。銀鷺棉業公司應按擔保協議書載明的時間確認柳忠明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協議,該協議書合法有效,現銀鷺棉業公司應按協議書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2013年12月,江陰市法院分別對兩筆擔保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銀鷺紡織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藍寶石公司兩筆代償款及有關利息,銀鷺棉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協議無法鑒定 簽訂時間成爭議焦點

  一審宣判后,馬小平不服,向無錫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馬小平了解到,雖然江陰市公安局撤回了司法鑒定委托,但甘肅中科鑒定中心已經形成了司法鑒定意見,於是申請調取鑒定意見書,並提交給無錫中院。意見書載明,對檢材落款日期書寫字跡提取,行色譜法檢驗,字跡中仍檢出少量的二甘醇成分,這與檢材標稱時間的老化程度不相符,反映出近1年內書寫形成的特征。鑒定意見載明標稱時間為“2012.8.16”的協議書非標稱時間形成,系標稱時間之后形成。

  藍寶石公司申請專家証人到庭陳述証言,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二甘醇在紙上5分鐘左右大部分就揮發了,就算它殘留的還有五分之一,也是檢測不到的,所以沒有司法鑒定機構用檢測二甘醇的含量來鑒定筆跡形成時間;甘肅中科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也出庭,對檢測方法的科學性作出說明。

  無錫中院審理指出,一審審理過程中,江陰市公安局曾委托中科鑒定中心對協議書進行鑒定,現已決定對馬小平的報案不予受理,並已撤回了委托,故中科鑒定中心並未作出正式的鑒定結論。二審中銀鷺棉業公司提供的中科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不符合司法鑒定的程序要求。

  銀鷺棉業公司見法院不採信中科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於是向法院申請對2012年8月16日擔保協議書與2012年11月25日柳忠明、許力軍與馬小平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形成時間的前后順序進行鑒定。如果此擔保協議是在轉讓之后簽訂(補簽)的,則柳忠明無權代表銀鷺棉業公司簽訂,是無效的。無錫中院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因提供的時間樣本與檢材字跡無法匹配,無法鑒定檢材字跡形成時間,該中心予以退案處理。法院又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同樣不予受理。銀鷺棉業公司要求法院重新委托有能力鑒定的機構重新鑒定,被法院拒絕。

  終審認定擔保有效 企業轉讓風險須警惕

  二審中,關於標稱時間為2012年8月16日的擔保協議的簽訂過程,梁志剛的說法也和柳忠明當初接受江陰市公安局雲亭派出所詢問時的說法不一致。柳忠明說當天各自到柳惠明病房,而梁志剛說去醫院北門與柳忠明碰頭后一起到病房;柳忠明說兩份協議都給了梁志剛,而梁志剛說各人一份。馬小平當庭指出,兩人說法自相矛盾。

  無錫中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款項為藍寶石公司為銀鷺紡織公司的借款提供反擔保后,再由銀鷺棉業公司向藍寶石公司提供的反擔保形成的債務,並非銀鷺棉業公司自身的債務,是否會產生相應擔保責任,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同時,如銀鷺棉業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其也享有追償權。故柳忠明在與馬小平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忘了告訴馬小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柳忠明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未將本案所涉反擔保事宜告知馬小平,馬小平有權依法追究柳忠明的相關責任,但銀鷺棉業公司不能據此對抗股權轉讓之外的第三人藍寶石公司。僅憑仲艷、柳瓊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陳述,也不足以否定擔保協議書的形成時間為2012年8月16日。銀鷺棉業公司關於本案為虛假訴訟,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上訴意見,亦無事實依據。

  2014年10月,無錫中院對上訴兩筆擔保分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到終審判決書,馬小平說,法院雖然提出他有權依法追究柳忠明的相關賠償責任,但這是一紙空文,因為此時的柳忠明根本沒有賠償能力。

  馬小平不服終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日前,江蘇省高院已經立案,決定再審。

  南京大學有關法學專家接受採訪時認為,此案對於如何防范股權轉讓中暗藏的風險敲響了警鐘。股權收購中,由於企業對外主體資格不因內部股東變動而改變,相關債務很可能由企業自身承擔。如果受讓股權后,因被隱瞞或者遺漏債務暴露導致被追索,企業財產被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股權實際價值必然降低。因此除了在收購前審慎調查目標企業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在並購協議中要求轉讓方作出明確的債務披露,除列明債務外,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証受讓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作用。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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