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亂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近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要重典治亂,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法律必須要起到震懾作用,否則就會助長僥幸心理。
違法成本要遠大於違法收益
韓曉武委員說,同一審稿相比,新的修訂草案在處罰力度上雖然大大加強了,但還存在一些本應加大懲處力度卻沒有加大的問題。可以考慮將處罰上限進一步提高。例如,對“食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等行為可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可以考慮將上限提高到二十倍以下的處罰﹔對“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等行為可“處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可以考慮將上限提高到三十倍以下的處罰。
“要重典治亂,讓違法成本遠遠大於違法收益,這樣才能使違法者望而卻步。”韓曉武說,導致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而且越來越嚴峻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嚴、懲處力度不夠。一般來說,企業監管其產品安全的成本高於其所面臨懲罰風險的時候,企業就可能選擇放鬆監管違規生產而獲得更高的利益。當某一行業違規成風又缺乏明確的懲罰機制時,行業內商家就可能傾向於認為這種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分攤到每個商家的頭上也是極小的,進而導致更多違規行為的產生。
王乃坤委員認為,修訂草案規定的處罰力度還是輕了。比如規定“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才罰款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如果提供場地,一個月的租金收益都不止十萬元,罰得太低起不到震懾作用。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對違法行為應從重處罰。”王乃坤強調。
確保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執法
“從實踐看,過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除了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有時被忽略,那就是監督管理環節。”郎勝委員說,由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現有一系列監督管理措施沒有落實,也成為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這次修改法律加大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有針對性地作了一些規定,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執法環節如何作出一些更有針對性、更可操作的具體規定,修訂草案還是規定得不夠充分。修訂草案完善了一些監管制度,強化了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權,但是怎樣才能夠保証這些主管部門嚴格執法,仍是一個必須重視的問題。在這次修改中應加強這方面的內容。
“應進一步強調政府和企業責任平衡問題。”彭森委員認為,食品問題的出現,生產企業要負第一責任,但是政府部門也應負重要責任。修訂草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都可以對違法企業進行嚴重的處罰,最高處罰達到貨值的10倍到20倍,這樣的自由裁量權大了一些,管理部門出問題的可能性也高了。法律一定要明確,以便於執行。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忠良說,修訂草案法律責任部分余地太大,以后會帶來三個問題:一是給執法者存有權力尋租空間﹔二是以罰代刑、以罰代管,會造成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情況﹔三是不利於行政執法與司法的聯動和銜接。建議法律責任部分應該縮小空間。
完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修訂草案規定,對查証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議完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郭鳳蓮委員說,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系統,對查証屬實的,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落實財政專項獎勵資金。因為舉報是很重要的,食品出來以后有的是合格的,有的是不合格的,舉報人在舉報后得不到一定的獎勵和表彰,調動不了大家監督的積極性。
全國人大代表楊震認為,可以規定按照罰款金額的百分比,比如說5%或20%,給予舉報人獎勵,否則在執法中不好操作。
李路委員說,修訂草案設置了舉報人獎勵和保護措施,但沒有設置虛假、惡意舉報的處罰措施,會產生非正常消費者與食品生產者、食品行業同業競爭者之間的惡意舉報與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因此,建議規定投訴、舉報應當實名,對舉報不實的舉報人,設置職業舉報人黑名單,以避免惡意的虛假舉報。
嚴懲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行為
修訂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亞蘭建議在這條規定中增加“造成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以加大對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實踐中,食品生產企業常受虛假信息的困擾,特別是知名企業比一般企業更恐懼虛假信息,有時候傳播、散布虛假信息是同類企業之間使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之一,一條虛假信息有時候可以在一夜之間毀掉一個百年知名企業,社會危害性非常嚴重。
食品經營者免責規定應慎重
修訂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檢驗等義務,有充分証據証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王剛委員說,食品經營者是食品進入百姓手中的直接傳遞者,也是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關口。強化食品經營者這一最后關口的責任,特別是規范經營的進貨、誠信、質量等責任,是很重要的一項工作。修訂草案規定隻要食品經營者履行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檢驗義務,能說明來源就可以免責。簡單輕易地把責任免掉的話,不利於提高經營者加強渠道管理的責任心,不利於建立食品安全市場流通渠道誠信體系。同時對負責任的經營者也是一個非常不利的條款,因為負責任成本就很高。如果這樣的話,每一個經營者都會按照這部法的最低要求,隻要提供對方的檢驗合格証和對方的合格証,不管這個廠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就可以輕易免責,這樣不利於避免假冒偽劣食品流入市場。在現實中,如果發生類似經營者出售了假冒偽劣產品或者不合格食品的情形,在進行責任追究的案件調查和處理過程中,相關部門依據相關証據關系可以判斷到底責任是在經營者,還是在供貨者。建議去掉這一條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議,在上述規定中將經營者和生產者分開,生產者一定要確保所用的材料是符合國家規定的,當然這些生產者可以和原材料的提供者有合同,表明該原材料是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這樣的話食品生產者就可以保護他們自己。但法律絕對不可以給他們任何豁免權。
(法制日報記者 陳麗平)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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