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老師也可成為虐待罪主體
僅僅是行政拘留而不追究涉事老師虐待兒童的刑事責任,不僅不能撫慰那些被虐待兒童及其家長的心,也不能對那些虐待兒童的老師予以警示,更不能對那些潛在的可能虐待兒童的老師形成震懾
□楊濤
幼兒園小班的多名兒童,在今年3月被幼兒園老師用針狀物扎傷,家長和幼兒園交涉無果。4月11日,4名証實被扎傷孩子的家長再次前往位於石景山區古城大街的古城民族幼兒園討要說法。據了解,石景山警方已將涉嫌針扎孩子的孫姓女老師行政拘留。幼兒園方面則以警方還在調查為由拒絕接受採訪(4月12日《新京報》)。
警方將涉事的孫姓女老師行政拘留15天,這已經是警方在職責范圍內能做到最盡力的事情了。剩下的事情隻能由被扎傷的兒童家長向法院起訴扎人的老師和幼兒園,要求他們賠償,追究民事責任。那麼,警方為什麼不能對這位虐待兒童的老師追究刑事責任呢?
首先,這位孫姓女老師雖然扎傷了兒童,但傷情並沒有達到輕傷以上,所以,她的行為並不涉嫌故意傷害罪。其次,她的行為雖然虐待了兒童,但並不構成虐待罪。因為,虐待罪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做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的主體通常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而孫姓老師與被虐兒童之間並沒有親屬關系和扶養關系,並不符合這一罪名的主體條件。
幼兒園老師本來負有照料兒童的義務,他們在幼兒園這個特定場合,在家長上班這個特定時間,負有監護的義務,本來應當像父母一樣細心照料兒童,讓他們有一種在家的感覺。然而,個別老師卻肆無忌憚地虐待兒童,讓兒童視幼兒園如畏途,患上怕上學的心病,給他們的健康成長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因此,僅僅是行政拘留而不追究涉事老師虐待兒童的刑事責任,不僅不能撫慰那些被虐待兒童及其家長的心,也不能對那些虐待兒童的老師予以警示,更不能對那些潛在的可能虐待兒童的老師形成震懾。
其實,類似的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事件已經發生過不少。例如,在浙江溫嶺發生震驚全國的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事件。而參與虐待的人也不僅包括老師,有些醫院護士也虐待兒童,比如2012年就發生某地實習女護士把新生嬰兒當玩具玩耍的事情。此外,被虐待的對象不僅有兒童也有敬老院的老人,例如,鄭州市淮河路與西環道李江溝村暢樂園老年公寓曾發生虐待老人的事件:護工鄭煥明凌晨三四點叫醒被護理老人,進行辱罵、虐待,甚至捆綁強迫老人喝尿。以上諸事,僅有溫嶺警方對涉事老師以涉嫌尋舋滋事罪立案偵查,但是,最終檢方以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捕決定。
因此,要加大打擊虐待兒童、虐待老人的不法行為的力度,就有必要擴大虐待罪的主體范圍,要將那些特定時間和特定場合負有照料和臨時監護職責的人員納入虐待罪的主體范圍,例如教師、護士和護工等。因為,這些特定人員所負的職責甚至不亞於家庭成員,出現虐待行為是對職責的違背,同時,他們虐待行為也給被虐待的兒童和老人生理、心理都造成極大創傷,對他們的虐待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尤為必要。希望立法機關能加大調研力度,對虐待罪進行必要的修改,以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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