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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激活種業創新基因

2015年04月24日14:20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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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修法激活種業創新基因

新華社發

  4月20日,種子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實施15年后,種子法迎來首次修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種業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相比發達國家,我國在種業管理體制和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實力還有較大差距。此次種子法修改有哪些亮點?對於提升我國種業競爭力具有怎樣的意義?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完善育種創新體系

  據農業專家預測,2015年,我國有望成為全球最大的種子銷售市場。然而,伴隨國外種業巨頭紛紛進軍國內市場,我國本土種業發展面臨著自主創新能力不足、核心競爭力不強的突出挑戰。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我國種子生產經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種子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適時修改種子法意義重大。

  “我國目前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人力、財力投入不足,品種選育集成度低,原始創新動力弱,而且產學研分割。”農業部種子局副巡視員吳曉玲說。

  完善育種創新體制機制,支持基礎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種研究,是這次種子法修改的一大重點。

  修訂草案規定,一是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二是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三是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四是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把植物新品種保護單列為一章,也是這次修改的一大亮點。修訂草案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還借鑒吸收國際通行做法,引入了“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概念。

  “現行種子法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規定比較原則性,與國際趨勢的銜接也不夠緊密。修訂草案的這些安排,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原始創新。”農業部種子局副巡視員吳曉玲說。

  厘清政府和市場責任

  如何科學厘清政府與市場的責任,提升種業管理水平是修法的另一個重點所在。

  品種審定制度是我國種子品種管理的重要制度,對良種推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反映,目前需要審定的品種多,審定通道窄,審定過程不規范,有些審定標准與市場需求脫節,品種審定與保護脫節。”劉振偉說。

  針對這些問題,種子法修訂草案作了“一攬子”修改:一是將國家和省兩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由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二是規范品種審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三是設立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對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自主研發的品種可以依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四是建立品種退出制度。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登記目錄,列入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申請登記並公告。

  “這些修改突出體現了‘抓大放小’的原則,而且不再‘一審定終身’。這對於促使企業不斷創新,對於提升我國種業科學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研究員趙久然指出。

  湖南省種子局局長周志魁也表示,這次修改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在種業管理中,該由政府管的政府要管起來,該交給市場的由市場自己去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不少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這些政策對於提升我國種業創新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將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轉化為法律規定是必要的,為此草案還專門設置了扶持措施一章。”劉振偉指出。

  修訂草案規定,對品種選育、生產、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以及制種大縣給予扶持﹔將先進適用的制(採)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對從事農作物和林木品種選育、生產的種子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過兼職、挂職、簽訂合同等方式,與種子企業開展人才合作,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等。

  “這些措施對於提升種業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趙久然同時建議,要從法律上加大打擊侵權的力度,完善種子保險制度,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為種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湖南隆平高科種業科學研究院院長楊遠柱則表示,國家應建立穩定長效的財政支持保障機制,尤其是要盡快出台種業領域研發后補助政策,以新品種推廣面積作為品種研發經費后補助依據,推進種業企業建立以市場和產業為導向的商業化育種體系。

  (光明日報北京4月23日電 光明日報記者 李慧 王逸吟)

(來源:光明日報)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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