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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2015年04月25日08:37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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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本報記者陳麗平

  今天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近五年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被修改完善。新修訂的法律共10章154條,與現行法律的10章104條相比,修改內容非常多。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這次修改法律,正是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採集樣品按市場價支付費用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新法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准整合、跟蹤評價標准實施情況等要求。其中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准。

  增設監管部門負責人約談制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設責任約談制度。

  新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增加規定風險分級管理要求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規定風險分級管理要求。

  新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証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應嚴格監管嬰幼兒配方食品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証食品安全。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保証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新法特別規定: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保健食品聲明不能代替藥物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新法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除名稱、用量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明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注冊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注冊。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適用於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現行食品安全法對這類食品未作規定。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注冊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個腸內營養制劑的藥品批准文號。2013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國家標准,將其納入食品范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為了滿足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於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建議在本法中明確對其繼續實行注冊管理,避免形成監管缺失。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主體責任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設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體的食品安全責任。

  新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証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証。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集中用餐單位應有管理規范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義務和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規范。

  新法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新法還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新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証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實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一是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三是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四是做好與刑事責任的銜接。分別規定生產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食品安全實行社會共治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實行社會共治。

  一是規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証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二是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強調監管部門應當准確、及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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