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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亂發廣告或被暫停發布業務

2015年04月25日08:37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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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媒體亂發廣告或被暫停發布業務

大巢/制圖 新華社發

  □本報記者張媛

  修改后的廣告法今天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廣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廣告業迅速發展和互聯網廣泛應用,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約束力不強,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修改、完善現行廣告法,依法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的呼聲十分強烈,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法的建議和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項目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2014年8月,廣告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在經過三次審議,廣泛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終獲通過。

  明確界定何為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認定標准不明確,有效懲治虛假廣告的法律依據不完善,是現行廣告法一個突出問題。因此,新法對何為虛假廣告作出明確界定。

  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証明材料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其詞

  近年來,保健食品、醫療、藥品廣告日益成為虛假廣告“重災區”。

  新法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范。

  新法將保健食品廣告准則單列一條,並規定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証﹔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証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新法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煙草廣告限制更為嚴格

  煙草廣告修改是此次廣告法修訂的一大熱點。新法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作了嚴格限制。

  新法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發垃圾短信最高罰三萬

  垃圾短信、廣告郵件一直給人們帶來困擾。新法對此作出嚴格規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

  同時,新法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星代言需得自己先用

  明星虛假代言問題近年來屢被曝光。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証明。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証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限制涉及未成年人廣告

  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新法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嚴格規范。

  新法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規范廣告促進母乳喂養

  母乳是嬰兒最理想的食品。為促進母乳喂養,新法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新法還對相關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証件。

  明確大眾媒介發布責任

  進一步嚴格規范媒體發布廣告行為,強化媒體責任是本次廣告法修改特點之一。

  新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新法還強化了大眾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音像單位發布違法廣告的,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網絡平台納入新法規范

  網絡已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對此,新法增加規定,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范。

  新法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強化廣告監管部門職責

  為進一步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權益,新法強化了廣告監管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為、亂作為的,實行問責。

  新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新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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