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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薪酬高過公務員有依據

2015年04月25日08:3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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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官薪酬高過公務員有依據

  □喬子軒

  從輿論反映看,法官、檢察官收入暫按高於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還是高出了不少人的心理預期,但這並非“超國民待遇”。

  首先,從涉及法官工資福利待遇的法官法看,法官法第36條明確規定,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而審判是國家審判機關獨有的職能,要根據審判工作特點規定法官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注定了要與普通公務員在薪酬上分道揚鑣,與普通公務員“一刀切”執行一個標准,是不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

  其次,從當前的司法改革部署看,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辦、國辦印發的《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突出法官職業特點,為法官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相配套的義務、責任與風險。如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等等。與以前相比,法官職業責任更重、壓力更大,法官、檢察官薪酬暫高於普通公務員,是權責利相一致的體現。

  再從上海操盤的法官薪酬設計看,高於普通公務員薪酬並非普惠政策,而是針對進入員額法官,讓其承擔辦案責任的同時獲取更高的報酬,這樣的好處顯而易見,有了職業激勵才能夠讓更多人才留在一線、更加珍惜崗位榮譽、更好審案辦案。

  最后,看高於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是否高了?當前法官與普通公務員執行相似的工資標准,且相對普通公務員職級解決得不盡如人意,在很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工作十年甚至更長時間還是科員,工資待遇偏低,有的不過兩千元。即便是按照43%比例安排,也增加不了多少。但確實是對承擔案多人少工作壓力的法官工作的一個認可、一個鼓勵,也是對職業特點和職業理想的呵護。

  由是觀之,上海推行的額內法官、檢察官薪酬高過公務員43%並非“超國民待遇”,而是對法官職業特點、職業規律的理性回歸,也是尊重權責利相一致原則的必然。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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