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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04月25日10:35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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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証》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証》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並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來源:新華社)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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